留学群专题频道契税减免的基本规定栏目,提供与契税减免的基本规定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09-25
时间过得实在是太快了,九月不知不觉就要过完了,为了做好考前的备考复习,下面由留学群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初级经济师2020财政税收备考知识点:契税减免的基本规定”,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初级经济师2020财政税收备考知识点:契税减免的基本规定
契税减免的基本规定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6)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推荐阅读:
...契税减免的基本规定推荐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