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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考政治知识讲解:公民的政治权利
1.公民的政治权利是什么?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参加国家管理、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
2.公民的政治权利主要有哪些?(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最基本的政治权利);(2)监督权;(3)批评和建议的权利;(4)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5)揭发举报的权利。
3.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渠道有哪些?(1)可以通过人大代表或直接向人大常委会反映;(2)可以采用书信、电话、等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反映;(3)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进行监督。(4)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途径进行监督。
4.行使监督权应注意哪些问题?/如何正确行使监督权?(1)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正确行使;(2)应当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3)不能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4)不能采用大字报、聚众闹事的方法。
5.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意义?(1)有利于依法行政;(2)有利于司法公正;(3)有利于防治腐败;(4)有利于国家机关科学民主决策;(5)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6)有利于公民依法行使权力。
6.国家安全包括哪些?(1)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不受侵犯;(2)国家的机密不被窃取、泄露和出卖;(3)社会秩序不被破坏等。
7.国家安全的重要性?(1)国家的安全关系着整个国家和民族的生死存亡。(2)关系着公民个人的安全。
8.公民如何维护国家安全?(1)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2)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报告。(3)公民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为国家机关执行公务提供便利条件和协助;(4)要树立国家安全意识,自觉关心、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机密。
辨析题
甲:反腐倡廉惩贪官,依法行政最关键。
乙:公民监督立大功,依靠网络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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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司考宪法时,多看看教材,熟悉各章节考点,这样复习才会有好的效果。“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政治权利和自由”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或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在我国,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注意宪法第34条、《关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关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和被羁押的人的选举权问题的联合通知》,把握以下三点:(1)享有选举权利的条件;(2)能行使选举权利的条件;(3)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被羁押人行使选举权利的方式(包括两方面:一是在何处参加选举;二是如何实际投票)。
《关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三、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行使选举权利。
四、因反革命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五、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一)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 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 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 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 正在受拘留处置的
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关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和被羁押的人的选举权问题的联合通知》
六、对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被羁押的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经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羁押、监禁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原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也可以在劳改场所参加选举;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也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04-01
纵观近三年的全国文综高考命题大致呈现出如下特点:试题既关注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把握,又突出对学生能力的考察;试题以社会热点、焦点和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为立意,强调了基础性和应用性相结合、学科性和综合性相渗透,寓能力考核于知识考核之中。在政治总复习中,首要的一条就是夯实基础,熟练掌握高中学段三个学科(经济学、哲学、政治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力求做到“烂熟于心”,犹如电脑一般,鼠标一点,“记”上心来。要达到这一点,一要在充分理解概念、范畴、原理的基础上去强化记忆,而且要学会同遗忘作斗争,运用心理学规律来巩固和加强对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二要适当增加看教材的遍数,同时必须不断提高看书学习的速度,正确处理好速度与效益的关系;三要学会从宏观上去把握知识,使基础知识条理化、系统化、网络化、图表化。考生在总复习过程中,应当自觉做到章章有归纳,节节有提炼,课课有总结,自我建构每一门学科的立体知识体系,以备需要时随“点”随“到”。
08-04
2016司法考试《刑法》剥夺政治权利概念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考生提供2016司法考试《刑法》剥夺政治权利概念,欢迎考生前来参考学习,希望对考生理解剥夺政治权利能有所帮助。
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法条】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知识要点】
1.注意区分剥夺政治权利内容的第三项与第四项的差别:第三项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第四项是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另外,剥夺政治权利不是只剥夺政治权利的一部分,而是同时剥夺四项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1)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及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是,刑法分则对危害国家安全罪中一些情节较轻的犯罪,规定了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如果人民法院独立适用了剥夺政治权利,就不应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二是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除了对该条所列举的犯罪人以外,对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人,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于罪质较轻的犯罪或罪质严重但情节较轻的犯罪的,由刑法分则规定。如果刑法分则没有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就不得予以适用。
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 年以...
现代民主国家公民权利分为四类:⑴法律权利,指基本人权,大多是自由权,和法律程序性权利。⑵政治权利,指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权利。⑶社会权利,指公民维持其社会存在的基本权利。⑷参与权利,公民参与市场和公共生活的基本权利。更多有关2014中考政治的信息可登录留学群政治频道,欢迎收藏本站(CTRL+D即可收藏)!
什么是公民的政治权利?
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参加国家管理、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
公民享有哪些政治权利?
建议权;举报权;批评和建议权;申诉、控告和检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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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一学期又开始了,亲爱的同学们也将步入紧张而充实的初三最后一学期的生活。初三是一个神秘的名词,它又是三年学习中终期的一个代名词。人生的道路虽然很长,但关键的往往却只有几步,而初三就是这关键几步中的第一步。我们只有迈好这一步,才能顺利通往人生的顶点。同学们,初三是机遇,初三是挑战,初三这座大山就横在我们面前。为此,我们只能选择拼搏,不能后退!寒窗九载,只剩最后一搏,同学们,再加一把劲,每天进步一点点,那就是成功,只要不放弃追求,就永远不会被打败!
公民政治权利:
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参加国家管理、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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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们有没有好好复习2016年司考宪法呢?要想早日通过司法考试,就必须努力复习才行!以下资讯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司考《宪法学》考点:政治权利和自由,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政治权利概念与范围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它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为基础;另一种是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地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通常表现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简称政治自由。
(二)政治权利的保障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为公民行使政治权利提供了政治基础;我国制定了保障公民政治权利实现的普通法律,如《行政诉讼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等为公民政治权利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宪法注重政治权利实现的物质保障,如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三)政治权利的内容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或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在我国,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注意区别:有选举权和能否行使选举权是两回事情)
2、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3、政治自由
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的各项问题,有通过语言的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语言的方式有口头的和书面的两种方式。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得利用言论自由煽动群众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宁;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诽谤。
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出版自由也要按法律的规定享有和行使,除了遵守对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定外,它不得利用出版物来传播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我国现在施行的是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预防制是事前干预的办法;追惩制是事后发现违法予以追究的办法。
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参加具有连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公民因结社的目的不同而分为营利性结社和非营利性结社,非营利性结社又分为政治性结社和非政治性结社。各国法律通常对政治性结社予以严格限制。1998年10月国务院通过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就是行使结社自由应遵循的主要法律。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公民表达其意愿的重要表现形式,直接反映了公民的宪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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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笔记:剥夺政治权利”,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适用范围:四种情况,分两类。
1.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对于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4.(司法解释)对于严重盗窃、故意重伤等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独立适用或主刑是有期、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2.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与管制期限相同;
3.无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无期、死刑减为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3-10年。
(三)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起算:
重点注意拘役、有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计算: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不是从考验期满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12年)14.甲系海关工作人员,被派往某国考察。甲担心自己放纵走私被查处,拒不归国。为获得庇护,甲向某国难民署提供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C)
A.甲构成叛逃罪
B.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C.对甲不应数罪并罚
D.即使《刑法》分则对叛逃罪未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也应对甲附加剥夺1年以上5年以下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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