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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5
2016年宁夏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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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宁夏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宁会协[2016]1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关于开展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5]83号)精神,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决定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开展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时间范围及基准日
2015年12月31日前核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凡在我区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执业的均应参加年检。
年检的时间范围为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年检的基准日为2015年12月31日。
二、年检的基本内容
(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三)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四)是否在2家及2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资;
(五)是否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2个月;
(六)是否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七)是否按规定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培训;
(八)是否将其人事档案委托人事代理机构托管;
(九)是否履行了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十)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应提交的材料
1、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
2、注册会计师参与主要审计项目统计表;
3、注册会计师基本信息变更情况表(有变更事项的填写,没有变更事项的不填写);
4、注册会计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号码变更的提供,未变更的不提供);
5、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执业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为注册会计师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社会保险收缴单位出具的证明);
7、离退休的应提交离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交的备查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登记表(分所填报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登记表);
2、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登记汇总表;
3、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未参加人员统计表;
4、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基本出资情况统计表;
5、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
6、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有变更事项的填写,没有变更事项的不填写)。
四、年检不予通过的情形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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