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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2015宁波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73号令)、《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财会[2013]19号)和《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甬财政发[2013] 5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考试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考点负责人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考场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当场处理。
第四条 处理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处理决定适当。
第五条 当场做出终止应考人员本场考试,并责令其退出考场处理的,应当由2名监考人员对其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在《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应考人员违规违纪情况报告单》中记录其违规情况。记录的内容应当场告知应考人员,应考人员要对记录在《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应考人员违规违纪情况报告单》上的违规行为进行确认签字,拒绝签字的由监考人员予以说明并签字。
第六条 监考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全应考人员违规的证据。
第七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当将《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应考人员违规违纪情况报告单》及有关证据按照相应规定一并报送考点留存。
第八条 考点应当依据本办法和《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应考人员违规违纪情况报告单》记录的情况及相关证据,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九条 考点在对应考人员违规行为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对应考人员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第十条 宁波市财政局受理对违规行为的举报,并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宁波市财政局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对外公布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责令其退出考场,取消本科目成绩:
(一)携带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电子记事设备、自带笔、计算器等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照规定存放在应考人员物品寄存柜的;
(二)未在规定考场参加考试,或者在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的;
(三)在考场内交头接耳、传递纸条、大声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四)故意输入错误个人信息,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六)以讨论或者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考试信息的;
(七)抄录考试试题的;
(八)擅自修改或删除考试系统文件的;
(九)故意触碰监控设备的。
第十三条 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并报宁波市财政局决定取消其本年度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并停考两年:
(一)使用具备存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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