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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初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备考知识点:就业服务与失业管理
就业服务与失业管理
就业服务主要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提供,而失业管理则通过失业预警和失业登记来实现。人力资源市场是生产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1.狭义的人力资源市场是指劳动力供求双方实现匹配的具体场所,如社会上的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职业介绍机构等。
2.广义的人力资源市场是指在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作用下,人力资源供求双方通过市场,以自由匹配、双向选择的方式,实现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机制。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的服务,包括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
一、公共就业服务
(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2.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
6.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二)职业指导包括如下内容:
1.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人力资源市场状况咨询。
2.帮助劳动者了解职业状况,掌握求职方法,确定择业方向,增强择业能力。
3.向劳动者提出培训建议,为其提供职业培训相关信息。
4.开展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素质和特点的测试,并对其职业能力进行评价。
5.对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及退役军人等就业群体提供专门的职业指导服务。
6.对大中专学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学生的职业指导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
7.对准备从事个体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咨询服务。
8.为用人单位提供选择招聘方法、确定用人条件和标准等方面的招聘用人指导。
二、职业中介服务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职业中介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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