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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西秘书资格考试考生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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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山西秘书资格考试考生须知

  考试须知

  1、各报名机构须严格按照批准报名的职业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申报条件》(见附件3)开展报名工作,把好报名资格审核关。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含三级)以上等级职业的,须提交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龄证明等其他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近期同底版红底免冠一寸、二寸相片各一张。

  2、各报名机构须准确录入考生身份证号、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工龄、所在单位、考生来源、文化程度、鉴定分类、职业级别、原证书取得时间、原证书编号、符合的申报条件等报名信息,并在“意向考点”栏中标注考生所在地区。不得以报名机构名称替代考生实际所在单位。

  3、上报报名数据时须同时上传与考生提供的纸质一寸相片相同底版的电子相片,要求图片清晰无污点,大小不超过20K。该电子相片作为准考证、证书的身份识别,一旦上报不再受理更改。上报考生报名数据时须同时报送《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科目人数统计表》。

  4、各职业鉴定方式见《2016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核方案》(见附件4),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以上需进行综合评审。采取论文撰写、答辩方式的考生须于规定时间提交论文,逾期不予受理。根据答辩人数和评审要求,省中心从鉴定专家委员会中抽选专家组成综合评审组,统一时间答辩。

  5、各报名机构应于考前告知考生《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场规则》、《准考证注意事项》、《综合评审答辩考生须知》(见附件5、6、7)。培训考生正确填涂机读卡,填涂信息错误导致成绩无效者,责任自负。

  6、当次考试缺考者,由于鉴定试题、考务组织等原因,省中心不予退还鉴定费。

  7、各报名机构须在醒目位置公示《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晋价费字[2013]260号)(见附件10)和《关于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晋价费字[2015]194号)(见附件11)。严格按照收费标准向考生收取鉴定费,并按报名人数于考前两周向省中心缴纳鉴定费。

  8、单科考试成绩合格者,成绩保留期为一年,在成绩保留期内,考生可参加一次补考。

  9、报名机构应在省中心公布成绩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考生通报鉴定结果。对成绩有异议的考生,由报名机构统一填写《山西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成绩复核申请表》(见附件12)并加盖本机构公章,于成绩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报省中心复核,并负责将省中心复核结果及时反馈有关考生。

  10、为做好统一鉴定工作,及时解决考生咨询和现场发现的问题,省中心专门设立了监督举报电话和考试当日值班电话。

  监督举报电话:0351-4728726

  考试值班电话:0351-2396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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