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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考得就是对于知识的掌握程度,为了做好考前的备考复习,下面由留学群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二级建造师2020工程法规备考知识点: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二级建造师2020工程法规备考知识点: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知识点: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1、许可证的使用范围:①矿山企业;②建筑施工企业;③危险化学品;④烟花爆竹;⑤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2、有效期——3年,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12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人;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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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考试没有多长的时间,为了做好考前的备考准备,下面由留学群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二级建造师2020工程法规备考知识点:仲裁的开庭和裁决”,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二级建造师2020工程法规备考知识点:仲裁的开庭和裁决
知识点:仲裁的开庭和裁决
(一)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包括:1、合议仲裁庭2、独任仲裁庭两种,即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二)仲裁员的回避政策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的,必须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三)开庭和审理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可以协议不开庭。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
(四)仲裁中的和解与调解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仍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五)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录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仲裁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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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已经进入了最后的关键时期,为了做好考前的备考复习,下面由留学群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备考知识点:仲裁的申请和受理”,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2020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备考知识点: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知识点: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仲裁的条件
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二)申请仲裁的方式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审查与受理
仲裁委员会受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四)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为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仲裁案件公正审理以及仲裁裁决有效执行,当事人有权申请财产保护和证据保全,当事人要求财产保全及∕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转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及∕或证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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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顺利通过考试,考生应当专心备考,做好考前的复习,下面由留学群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备考知识点:仲裁协议的效力”,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备考知识点:仲裁协议的效力
知识点: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仲裁协议约定的特定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该争议的起诉权受到限制,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向法院起诉。
2.仲裁协议对法院的约束力
法院知道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不得受理。
3.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约束力
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就不能获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仲裁机构不得对超出协议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受理和仲裁(即不能超裁)。
4.仲裁协议效力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以及合同成立后未生效、被撤销等,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开庭后不能提,提了也继续审)。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作出裁定(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定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4个中级法院均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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