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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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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考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应考人员,是指根据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试题安全保密员、监考、主考、巡视等人员和各级考试管理部门有关考务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考试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法规准确。
第五条 各级考试管理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考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考人员,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应责令其离开考场,应考人员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按规定将手机设置为关闭状态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进行身份验证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擅自进行冷、热启动、复位及其他与考试无关操作的;
(六)在考试过程中打开或运行考试软件外的其他软件或系统的;
(七)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八)翻阅参考资料的;
(九)使用非指定的草稿纸的;
(十)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考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应考人员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参考资料的;
(二)互相交换草稿纸、参考资料等,或将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三)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四)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八)将各种数据存储、传输及通信设备带入考场,有拷屏、屏幕录像、屏幕拍照、手工抄题行为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考人员,应责令其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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