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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备考知识点: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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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备考知识点:仲裁协议的效力

  知识点: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仲裁协议约定的特定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该争议的起诉权受到限制,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向法院起诉。

  2.仲裁协议对法院的约束力

  法院知道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不得受理。

  3.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约束力

  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就不能获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仲裁机构不得对超出协议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受理和仲裁(即不能超裁)。

  4.仲裁协议效力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以及合同成立后未生效、被撤销等,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开庭后不能提,提了也继续审)。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作出裁定(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定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4个中级法院均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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