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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成人高考考试的同学们,留学群为你整理“2017年成考民法复习资料”,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
普通合伙人的退伙
①退伙的概念及形式
退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韵行为。
根据退伙的原因,退伙可分为三种形式,即自愿退伙、除名退伙和法定退伙。
第一种退伙形式:自愿退伙。
自愿退伙,又称声明退伙,是指合伙人单方面向其他合伙人声明退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5~47条的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A.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B.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C.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种退伙形式:除名退伙。
除名退伙,又称强制退伙,是指当某合伙人出现除名事由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其除名,使其丧失合伙人资格。
《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A.未履行出资义务。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C.执
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D.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 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种退伙形式:法定退伙。
法定退伙,又称当然退伙,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
《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然退伙:A.作为合伙人的自 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8.个人丧失偿债能力;c.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D.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 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E.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let为退伙生效日。
②退伙的效力
其一,退伙后,退伙人的合伙人资格丧失。
其二,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应当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其三,退伙人对合伙亏损的分担。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其应当分担的比例分担亏损。
其四,退伙人对退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强制性规定,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退伙人在退伙前是合伙人,如果退伙后对退伙前的合伙债务不承担责任,就加重了未退伙的合伙人的负担,而且还可能发生利用退伙逃避...
留学群成人高考栏目为大家带来“2017年成考民法辅导讲义:普通合伙的财产”,大家要做好复习计划,一步一个脚印来,祝大家都能取得优异的成绩,希望此文能让大家有所收获。
普通合伙的财产
(1)普通合伙财产的构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合伙财产的来源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合伙人的出 资,合伙人的出资财产转移给合伙后,就与其个人财产相分离,而成为合伙财产。二是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三是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接受赠与的财产。
(2)合伙财产的性质
合伙经营的是共同事业,各个合伙人要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可以认定合伙财产在性质上属于合伙人共同共有。
(3)合伙财产的处分
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共同共有。为保护合伙财产,《合伙企业法》对合伙财产的处分作出了若干限制性规定。
①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的限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财产份额转让的限制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③财产份额出质的限制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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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l4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参加,即必须是多个人的集合。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l6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以便于与合伙企业交易的人了解该合伙的类型及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责任。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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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择题:本大题共30个小题,每小题2分,共6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把所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广义的民法是指()
A、民法典
B、商法典之外的民法典、民事法律法规
C、私法
D、民法通则
2、甲擅自处分乙财产给丙,嗣后,甲概括继承乙之财产,则甲与丙之处分行为有效。这是根据对《合同法》51条进行的()
A、扩张解释
B、目的性扩张
C、文义解释
D、类推适用
3、股东权是()
A、财产权
B、支配权
C、身份权
D、社员权
4、自助行为
A、只有权利人可为之
B、第三人亦得为之
C、不限于保护请求权
D、一切权利皆可以之求助
5、农村承包经营户是()
A、国有经济组成部分
B、个体经济单位
C 、必须以承包合同为基础
D、须依法核准登记
6、高等学校招收自费学生,有偿提供教学服务,故学校是()
A、营利法人
B、社团法人
C、企业法人
D、公益法人
7、甲受诈欺与乙订立买卖合同,该合同原则上()
A、无效
B、可撤销
C、效力待定
D、可追认
8、甲对乙为要约,下列哪种情况该要约可以撤销?()
A、要约到达乙之前
B、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C、乙对甲发出承诺之前
D、乙善意地信赖甲的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为履行作好了准备
9、甲与乙订立空调购销预约,甲支付5万元,并约定,甲若半年内不与乙签订正式的购销合同,甲即丧失5万元。反之,若乙半年内不与甲签订正式购销合同,则应向甲双倍返还5万元。此时,甲所支付的5万元是()
A、证约定金
B、预付款
C、违约定金
D、解约定金
10、甲与乙约定,由丙为乙刻制一枚藏书章。后乙与甲交易,未为乙刻制印章。那么甲对乙()
A、承担赔偿责任
B、承担履行责任
C、不承担责任
D、与丙承担连带责任
11、甲是债务人,乙是债权人,丙受甲之委托为甲提供抵押物担保债权的清偿。若西与乙协议,由丁承担甲的债务,此时乙丙所设定的抵押权()
A、仍担保乙债权的清偿
B、不再担保乙债权的清偿
C、除非丙有承认的表示以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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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群成人高考栏目为大家带来“成考2017年专升本民法章节测试题及答案(5)”,大家要做好复习计划,一步一个脚印来,祝大家都能取得优异的成绩,希望此文能让大家有所收获。
一、选择题
1.为确定当事人责任的大小和范围,将法律行为划分为 ( )
A.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
B.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
C.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D.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属 ( )
A.有效民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D.可撤销民事行为
3.甲无烟草销售权,请在烟草公司工作的乙赴云南购烟时代为购买玉溪烟10箱,二人之间产生
A.转委托、复代理的民事法律关系
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行为
C.可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D.违反法律的无效的民事行为
4.民事主体问因重大误解而发生的民事行为 ( )
A.一方只可以请求宣布无效
B.一方只可以请求撤销
C.一方既可以请求撤销也可以请求变更
D.一方既可以请求变更,也可以请求宣布无效
5.某甲看到某旅游商店正在出售铜车马,标价3800元,即出价7600元买回两座。后经朋友指 认,此二车不是正品。此时某甲可依法采取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方式是 ( )
A.以受欺诈为由要求商店双倍赔偿
B.以合同内容违法为由主张买卖行为无效
C.以对标的物有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该行为
D.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该行为
6.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中,一方有权请求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是 ( )
A.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
B.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C.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
D.受欺诈或胁迫而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7.下列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是 ( )
A.乘人之危实施的民事行为
B.受欺诈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C.无权处分行为
D.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
8.丙于1998年2月1日签订钢材供货合同,合同中附有“三个月后合同开始生效”的条款,该条 件为 ( )
A.延缓条件
B.肯定条件
C.始期
D.终期
9.乙在甲处存放一台电视多年,甲以为乙不要了,于是将电视机拿到旧货市场上去卖,丙以适中 价格购得。正巧乙到丙家作客发现电视机,便向丙讨还,丙不给。那么该电视机应 ( )
A.还给乙,甲退款给丙
B.还给乙,由乙退款给丙
C.还给甲,由甲退款给丙
D.归丙取得,乙向甲要求赔偿
10.买方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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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条件,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以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参与民事活动。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权利能力的普遍性。普遍性,是指凡是自然人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即任何自然人都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所规定的民事义务的资格。
(2)权利能力的平等性。《民法通则》第l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所谓平等性,是指每个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因民族、年龄、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3)权利能力的统一性。所谓统一性,是指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既包括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又包括自然人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的统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统一性决定了自然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4)权利能力的不可分离性。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法律赋予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对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确认,这种资格是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不得转让、放弃、剥夺。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可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但关于出生的具体时间如何确定,学说上众说纷纭。《民通意见》第1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一般来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年龄和健康状况无关。但是,对于某些权利,法律特别规定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才能享有或若有某些情形则不能享有。如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也就是说,公民只有达到这个年龄才有结婚的权利能力。《婚姻法》第7条还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因此,患有此类疾病的公民结婚的权利能力自治愈之日起才能取得。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本身不具有权利能力。不承认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并不意味着对胎儿的利益就不予保护,如《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在法律上,自然人的死亡分为两种:一种是生理死亡,另一种是宣告死亡。
生理死亡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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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特征是:
1.法人是团体
法人是由自然人及其财产的集合而组成的团体或者说是社会组织,这个社会组织被法律确认为民事主体。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无财产就无法人的人格。在社会组织中,有财产的不都是法人,如合伙、分公司等也有财产,但与法人财产不同的是,前者的财产在法律上是出资人自己财产的一部分。在合伙,合伙财产是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在分公司,分公司的财产是属于总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而法人则不同,法人的财产属法人所有,既独立于其成员,也独立于其出资人。法人的出资人一旦将财产所有权移转于法人,其享有的就只是股东权而不再是所有权,出资财产成了法人的独立财产。
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拥有独立财产的必然结果和最终体现。 4.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法人必须依法要求国家确定自己的名称,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从而为自己取得各种民事权利,承担各种民事义务。
法人与合伙有重大的区别,其区别主要有:
(1)法人一般须经登记才能成立;合伙只需各个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合伙协议即可成立。 (2)法人的目的具有长久性;合伙经营具有暂时性。
(3)法人必须具备特定的名称,这是其成立的必备要件;合伙组织的名称法律并无强制要求。 (4)法人必须具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合伙仅为个人的集合。
(5)法人的财产归法人组织;合伙的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
(6)法人以法人所有财产为债务进行担保;合伙的债务,除合伙财产外,各合伙人还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负无限连带责任。
二、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成立应具备四项条件:
1.依法成立
这一条件有二重含义:一是法人组织的设立必须合法。它的设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它的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二是法人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即法人的设立程序必须合法。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这里的“财产”,是对企业法人的要求;“经费”是对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人的要求。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名称是将一个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相区分的重要标志。法人必须有名称。依法需要登记的法人,如果没有自己的名称,有关机关将不予以登记。
法人有自己独立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有哪些,分别是什么职权,法律上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法人的住所与自然人的住所一样,有法律上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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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有以下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
2.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对等;
3.权利救济和补偿性。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就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具备的因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项。
1.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 法人和参加到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国家。主体的法律价值在于确定利益的享有者,使每一个在法律上 应当有独立利益者成为法律上的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思,在不违反法律的条件下通过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享受其个人生活利益。
2.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 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其他权益(如人身利益)。随着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 种类还会不断增加。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施或 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它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1.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依自己的意思进行民事活动,实现其利益;
2.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为一定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
3.享有权利的人因他人的行为而使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予以保护。 关于民事权利的本质,学者的认识并不一致,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意思说。由德国的温特夏德和萨维尼所倡。这种意见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治,或意 思的支配,权利反映了人的意思能够自由支配的范围。意思是权利的基础,没有意思就没有权利。 第二,利益说。为德国的耶林所主张。这种学说认为,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凡依 法属于个人的利益,无沦精神的、物质的、都是权利。
第三,法力说。以德国学者梅克尔为代表。此学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法律上之力,权利由特定 利益和法律上之力构成。
上述学说中,“利益说”和“法力说”揭示了法律和人的行为背后的社会经济原因,有较大的客观 性和合理性,构成了现今民法理论对权利本质认识的思想渊源。
三、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财产权与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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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成人高考就要开始了,提前做好考试备考工作,对成功通过考试有很大的帮助。留学群成人高考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成考《民法》每日一练(2016.10.08)”,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成考《民法》每日一练(2016.10.08)
一、选择题
1.民法调整以下哪两者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于 ( )
A.纳税人和国家
B.公司与企业主管机关
C.行使国家职权的民政部门和政法部门
D.公民和法人
2.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效力是指
A.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B.民法在我国领土、领海、领空的效力
C.民法对哪些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D.民法效力的范围
3.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 ( )
A.地方性法规
B.经国家认可的习惯
c.社会公德
D.国家政策
4.下列哪项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A.实事求是
B.等价交换
C.诚实自愿
D.诚实信用
5.民法的渊源是指
A.民法的起源
B.民法的表现形式
c.民法的源流
D.民法的深度和来源
二、简答题
1.在我国,民法的渊源包括哪几类?
2.什么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其作用是什么?
三、论述题
试论诚实信用原则。
四、案例分析题
1989年7月,中国公民甲在北京某商场撞坏法国公民乙的相机,乙索高额赔偿遭到拒绝,双方诉至法院。
问:法院是否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审理此案?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1.D 2.A 3.D 4.D 5.B
二、简答题
1.我国民法的渊源包括以下几类:(1)宪法中的民事规范;(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会制定的有关民事的法律或包含民事规范的法律是我国民法的主要渊源;(3)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4)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中的民事规范;(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议、命令等法规中的民事规范;(6)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民事的司法解释和具有指导性的指示;(7)国家有关民事的政策和经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它是制订、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民法的基本原则的作用体现为以下几点: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进行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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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
1.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注:土地承包合同不是。
下列选项中哪些必须经过登记注册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
A.城镇个体工商户
B.农村承包经营户
C.公司法人
D.社会团体
AC。本题考民事主体的登记。
《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A当选。第27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B不选。第41条规定:“(第1款)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2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公司法》第8条第1款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C当选。《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D不选。
2. 民法的调整对象、渊源、适用范围
3. 民法的基本原则 书中没有提到的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合同优先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4.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它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它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 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
(1) 事件;与人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如:出生、死亡;
(2) 行为:人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取得所有权需要登记,事件则事后登记就可。
(三)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1) 民事权利
A. 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后两者主要是财产权))与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
B.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a. 支配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具有排他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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