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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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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和地位: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4)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的团长和副团长。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和军队的最高一级的中共党委书记或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担任,副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或军队的最高一级的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

  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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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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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大制度在发扬民主方面还有待加强。

  人大是人民参与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主要渠道,人大发扬民主越广,获得社会公众的支持度越高。人大代表就是联系人大与人民的重要枢纽,人大在发挥代表管理国家事务的主体作用,发挥代表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上同法律的规定有差距,同人大的工作要求有差距,同代表自身的要求有差距。现阶段代表还缺少切实深入地参与常委会工作的有效渠道,代表与选民和选举单位的联系还缺少制度保证和内在动力,代表在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督促政府解决群众困难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发挥出来。代表的作用不能真正发挥出来,推进人民当家作主方面的工作就无法推进。

  (二)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利的法律效力难以确定。

  例如在常委会不生产书面的法律文件的情况下,委员发表意见其法律效力如何。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结论是否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是否必须作为司法判决或者行政决定的依据,是否存在着取代行政决定和司法判决的可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通过“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其生产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这些问题在现行法律中都无法找到答案。究其原因,这些有关人大工作的法律都是在早期制定的,当时只是对人大的地位、性质、享有的权力、内部的机构设置作了制度性、框架性的安排,并不涉及具体的运作程序。并且当时人大工作还没有具体展开,实践也没有提出具体的需要解答的问题,因此法律规定的原则性是有其历史原因的。

  随着人大工作领域的逐步拓展,人大工作实践的日益丰富,缺乏行使权利的具体的法律规范给人大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首先,宪法赋予人大的许多权力因为没有法律具体规定而无法操作,并且人大行使的权力涉及太多的非法律因素,因此造成现在人大“作为不多”或者“作为有限”的局面。其次,就行使同一项权力,各地人大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采取不同的做法,因此行使权力的过程不统一,最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可能也会不一样,了人大行使权力的严肃性。

  (三)人大代表构成不合理,人大代表作用发挥较差。

  由于我国各级人大的代表多,在全体会议上无法审议议案,所以人大代表审议议案只能交由代表团分组审议,再交付大会表决。以全国人大为力例,代表团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代表团的作用是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组织本团代表对议案进行审议,也可以有代表团团长或者选派代表,在全体会议上代表代表团发言。所谓我们在报纸上看到的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畅所欲言,即是指代表在代表团会议上的发言情况。

  但代表团既是按地区来分类,代表团的团长往往就由该区的省委书记或省长等党政要员来承担。所以,一个议案的提起,往往由团长作提示性发言,最后作总结性发言。全国人大代表从全国各地到北京,除要监督中央各国家机关外,还要借助中央来监督地方,但在代表团团长由地方行政长官来担任的前提下,使得代表们的发言受到牵制,往往不谈问题,只谈成绩,不谈官员个人责任,而只谈地区条件差异等,成了一种表决心,展望未来的讲台。

  所以,将代表团分组审议制度与我国人大代表兼职制度联系来看,如果全国人民代表的人数还是过多,还是利用代表团分组审议议案,人大代表的兼职性就必须马上取消。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要监...

2019高考政治知识点: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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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高考政治知识点: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考点一: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的法律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居最高地位,其它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的部分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以便更好地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考点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它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重大问题,都由它讨论决定,并由它监督实施。

  考点三:了解人大代表的产生和职责

  人民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产生方式有两种: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人民代表的义务: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参与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和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受人民监督。

  人民代表的职责:除审议各项议案、表决各项决定外,还享有提案权和质询权等。提案权是指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各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方案;质询权是指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政府等机关的工作提出质问并要求短答复。

  考点四: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二是人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三是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实行民主集中制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活动的最重要特点。

  考点五:理解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但它所决定的事情不是自己直接去办,而是由国家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去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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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宪法》讲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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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实践中创建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指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民主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各级其它国家机关,组成统一协调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共同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一种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以下环节构成:
  (一)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人民作为整体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要使人民能够统一意志,行使权力,必须实行民主集中相结合的政治制度。在我国这样的政治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二)人民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权力的集体所有者,并不都去直接行使权力,为此必须选举代表,由他们代表人民,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
  (三)其它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

  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产生其它的国家机关,行使部分国家权力,如经宪法授权的行政权、司法权等。而这些机关都从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受他的监督,并向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四)人大常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均设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关。常设委员会对产生它的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而人民代表大会都是由选民选举产生,因此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社会主义民主就其本质来说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实现这种民主的形式:
  ①从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来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由人民代表组成,而人民代表都是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方式选举产生的。
  ②从人民代表的职权来说,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③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责任来说,它要向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①人民代表大会制直接反映着我们国家的阶级本质。
  ②人民代表大会制最能体现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③人民代表大会制是国家的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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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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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创建人民政权的过程中,参照巴黎公社的委员制和俄国工农兵苏维埃制,批判并吸收国外议会制度的合理因素,总结不同时期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经验首创出来的,并在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和主要内容的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是保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组织形式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先后由共同纲领和宪法所确认。

其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

一是关于人民代表大会本身的产生、组织、职权和行使职权程序的一套规定和制度;

二是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与公民和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相互关系的一套规定和制度。这些关系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以及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的关系。具体内容包括:

  (一)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

  (二)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这表明,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着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亦即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成员整体地代表着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重要地位。

  (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对于保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国家权力,是非常重要的。选民或选区有权依照法律程序选举代表,也有权依照法律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不适宜的代表,使国家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保障国家机构按照人民意志办事,防止滥用权力。

  (四)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五)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都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在立法和重大事项决策上,要充分发扬民主,集中人民的意志,作出正确的决定,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党和国家的意图。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作出的决议、决定,制定的法律、法规,执行机关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迅速有效地贯彻执行,确保人民意志的实现。

  (六)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是在我们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实行的政权组织形式的重要特点。

  (七)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别审议决定全国和本地区的大政方针,上下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和工作指导联系关系。国家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即在国家法制、计划和重大问题决策上保证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本着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司考宪法重难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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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实践中创建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指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民主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各级其它国家机关,组成统一协调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共同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一种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以下环节构成:

  (一)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人民作为整体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要使人民能够统一意志,行使权力,必须实行民主集中相结合的政治制度。在我国这样的政治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二)人民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权力的集体所有者,并不都去直接行使权力,为此必须选举代表,由他们代表人民,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

  (三)其它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

  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产生其它的国家机关,行使部分国家权力,如经宪法授权的行政权、司法权等。而这些机关都从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受他的监督,并向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四)人大常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均设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关。常设委员会对产生它的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而人民代表大会都是由选民选举产生,因此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社会主义民主就其本质来说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实现这种民主的形式:

  ①从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来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由人民代表组成,而人民代表都是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方式选举产生的。

  ②从人民代表的职权来说,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③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责法律||教育网任来说,它要向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①人民代表大会制直接反映着我们国家的阶级本质。

  ②人民代表大会制最能体现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③人民代表大会制是国家的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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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下面是留学群整理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欢迎参考。

  在各种实现社会主义的民主的形式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居于最重要的地位,它无限制地、全面地、全权地保障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①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

  ②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

  ③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④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形式

  ①从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来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的代表组成;

  ②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来说,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③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责任来说,它要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的监督。

  (2)在各种实现社会主义的民主的形式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居于最重要的地位,它无限制地、全面地、全权地保障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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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下面是留学群整理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欢迎参考。

  我国长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符合我国国情、适合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政权组织形式,有如下优越性。

  第一,便于吸引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的。我国的选举权是普遍的、平等的。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的选举是在没有压力、没有政治集团可以威胁或压迫选民的完全自由的环境之下进行的。通过选举,全国各民主党派、各阶层、各民族、各社会职业均有代表被选入人民代表大会,从而使人民代表大会在决定问题时既能反映人民的共同利益,又能照顾各阶层和各方面的特殊利益。

  第二,便于实行“议行合一”。

  “议行合一”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基本活动原则。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议行合一”,并不是说人民代表大会除了制定法律、议决国家大事之外,一切行政管理工作都由它直接办理,把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都包办起来;而是指它既制定法律、决定国家大事,又组织行政机关,领导和监督行政机关的工作,并且通过它的代表向人民群众传达它所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议的精神,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领群众认真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之所以便于实行“议行合一”,是因为它把国家权力集中起来由自己行使。这种国家权力的全权性,使它成为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并有权议决国家大事;使它有权组织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国家行政机关,并领导和监督它们执行法律和决议。

  第三,既能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又能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我国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而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最高权力机关有权修改宪法,制定法律,决定国家的一切重大问题,其他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一切地方行政机关都要服从它的领导,从而集中全国立法权、行政权于中央;同时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与执行,有权决定本行政区域内一切重大问题;省级权力机关、省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权力机关,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其他有关本区域法律,行使最高自治权等。这些重要规定,保证了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又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地方政权机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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