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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化率与报酬率的区别和关系:
资本化率(R)和报酬率(y)都是将房地产的净收益转换为价值的比率,但两者是有很大区别的。资本化率是在直接资本化法中采用的,是直接将房地产的净收益转换为价值的比率;报酬率是在报酬资本化法中采用的,是通过折现的方式将房地产的净收益转换为价值的比率。资本化率是房地产某一年的净收益与房地产价值的比率(通常用未来第一年的净收益除以价值来计算),仅仅表示从净收益到价值的比率,并不明确地表示获利能力;报酬率则是用来除一连串的未来各期净收益,以求得未来各期净收益现值的比率。
在报酬资本化法中,如果净收益流模式不同,具体的计算公式就有所不同。例如,在净收益每年不变且持续无限年的情况下,报酬资本化法的公式为:V=A/Y而资本化率是不区分净收益流模式的,所有情况下的未来某一年的净收益与价值的比率(A/y)都是资本化率。
[例6-22] 某宗房地产的未来净收益流见表6—4.假定报酬率为10%,试求其资本化率。
[解] 先求取该宗房地产的价值。该宗房地产的价值为其未来每年净收益的现值之和,计算结果见表6—5.某宗房地产未来净收益的现值表6-5
求出了该宗房地产的价值之后,其资本化率为未来第一年的净收益与价值的比率,即:R=5000/57447.17=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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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估价的注意事项:
由于房地产抵押的特殊性,其在适用法规依据、估价原则、考虑因素、参数选择、报告说明、风险分析与风险提示等方面与其他目的的估价有所不同。
房地产抵押估价服务于金融(银行)业的抵押贷款、担保业务,金融(银行)业本身需要的是安全、稳健、谨慎。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师处在中介的位置,须注意抵贷双方的风险,规避估价机构及估价师的风险,在抵押估价中要更加严格地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采取客观、谨慎,甚至偏保守的做法,使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合法,切忌不实估价,切忌高(虚)估算。这是房地产抵押估价最重要的特点及注意事项,其他注意事项还有:
(一)估价目的
房地产抵押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二)估价时点
因设定抵押时点在评估时是不确定的,估价时点原则上为完成估价对象实地查看之日。估价委托合同对估价时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实地查看时应了解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时的(过去或未来)状况,并在“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中假定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状况与完成实地查看之日的状况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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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文书的种类及作用:
完成一个房地产估价项目,需要经历受理估价委托、拟定估价作业方案、搜集估价所需资料、实地查勘估价对象、选定估价方法进行测算、撰写估价报告、估价资料归档等主要环节,不同的环节需要完成相应的估价文书,概括起来房地产估价的文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估价委托书
估价机构在受理一项估价业务时.需要与估价需求方进行沟通、协商,明确估价目的、估价对象、估价时点等估价基本事项,以及估价服务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付款方式、估价报告交付日期等估价的其他事项。在这个过程中,估价机构往往要求估价需求方出具估价委托书,因此估价委托书是由估价需求方出具的作为估价的重要依据,放人估价报告的附件中。
(二)估价委托合同
估价委托合同是估价机构在承接一项估价业务时.由估价双方即估价委托人和估价机构就估价事宜共同签订的书面合同文件。估价委托合同的作用表现在:①建立受法律保护的委托与受托关系;②明确委托人和估价机构的权力和义务;③载明估价的有关事项。
(三)估价项目来源和接洽情况记录
一个估价机构的估价业务来源可能会有多种渠道,如来源于银行、企业、政府以及个人等,所接触的估价需求方的情况各不相同,因此估价机构往往需要将每项估价项目来源和接洽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以便估价机构掌握公司主要客户的变化情况及要求,有助于估价机构开拓业务和更好的提供服务。
(四)估价作业方案
估价机构与估价委托人签订估价委托合同后,估价机构就会拟定估价作业方案,明确本次估价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完成时间及估价人员安排,以保证估价项目能保质、按时完成。
(五)估价所需资料清单
完成一项估价业务,必需具有相应的估价资料,否则就无法评估出估价对象的价值,因此估价师在进行估价前,需要针对估价对象状况、估价目的和拟采用的估价方法列出需要的资料清单,以便顺利、准确地评估估价对象的价值。
(六)估价对象实地查勘记录
估价师在完成任何估价项目时,都需要亲自到估价对象现场检查、观察估价对象的实物状况、区位状况、历史状况以及周边房地产市场状况并且进行记录,拍摄反映估价对象外观、内部状况及其周边环境及临路状况的影响资料,并将这些资料放入估价报告附件中,以便估价有据可查。估价对象实地查勘记录是否翔实直接影响估价对象的价值确定。
(七)估价报告
估价报告是估价机构出具的关于估价对象价值的专业意见,是估价机构履行估价委托合同、给予委托人关于估价对象价值的正式答复,也是记述估价过程、反映估价成果的文件及关于估价对象价值的分析报告。
(八)估价报告内部审核表
为保证出具的估价报告质量,估价机构需要建立估价报告内部审核制度,由业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估价师对撰写完成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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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
(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交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2)出让方式及价格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用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这是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规定。
拍卖方式是指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权有意受让方,就其出让土地使用权公开叫价竞投,(环球网校房地产估价师频道为您整理)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的方式。
招标方式是指在指定的期限内,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以书面投标形式,竞投某宗地土地使用权,由招标人根据一定的要求择优确定土地使用者,确定土地使用权价格的方式。
协议方式是指土地使用权有意受让方直接和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就有偿使用土地进行一对一的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关事宜的方式。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需增加现行的挂牌等出让方式国家作价入股授权经营。
(3)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时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的特点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应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2)估价时点一般为估价作业期以后某一时点;3)不同出让方式可侧重采用不同的估价方法;4)搜集市场资料时,尤其应注重所选实例的可替代性。
(5)各种主要估价方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中的应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可采用市场法、假设开发法、成本法、基准地价修正法等。
1)市场法市场法是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较为活跃,(环球网校房地产估价师频道为您整理)可比实例较多时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评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先选取与估价对象土地有可比性的市场交易实例(一般为3例以上)。所谓可比性,表现在土地规划用途的同一性、土地供求范围的同一性或土地等级的同一性、土地生熟程度的同一性、土地规划条件的同一(或相似)性、土地交易日期的相近性,以及交易情况的正常性等。然后在交易日期、交易情况、区位状况、实物状况等方面予以调整,得出估价对象土地使用权价格。
2)假设开发法假设开发法是评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的常用方法之一。其方法运用的前提条件是估价对象土地规划设计条件已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只有在此情况下,估价对象土地才有假定开发的具体规划设计方案,才能据此规划方案假设得到开发建设后的剔去建筑物部分的剩余土地部分价格。
3)成本法成本法是在估价对象土地使用权价格各组成部分费用项目明确、账目清楚时适宜采用的一种方法。《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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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估价的法律规定:
(一)可以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及对其抵押时的要求.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
(5)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6)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7)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8)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9)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10)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二)不得设定抵押的房地产
(1)土地所有权;
(2)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地产;
(3)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5)已依法公告列入征收范围的房地产;
(6)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7)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可抵押的除外);
(8)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9)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10)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11)乡(镇)、村企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三)其他限制条件
(1)在建项目应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开发商已合法出售的房地产不得与未出售的房地产一起抵押;
(3)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5)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6)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均为法律规定优先于该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
(7)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8)当事人未办理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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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概念:
(一)对土地的各种定义
1.土地即田地、地面。这是一般人通常最直观的认识。
2.土地是“地球上陆地的表层,包括水域在内。是由地貌、土壤、岩石、水文、气候、植被等要素组成的自然综合体。”
3.土地是自然物、自然力或自然资源。
(二)房地产估价中的土地定义
对于房地产估价来说,土地是指地球的表面及其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具体一宗土地的范围可分为3层:(1)地面;(2)地面以上一定范围内的空间(简称地上空间);(3)地面以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简称地下空间)。
一宗土地的地面范围,是地球表面的该宗土地的“边界”所围绕的面积。例如,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其范围通常是根据标有坐标点的用地红线图,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在地块各转点钉桩、埋设混凝土界桩或界石来确认,面积大小依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三)土地利用所受的限制
土地利用所受的限制,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受自身能力的限制,如建筑技术、经济实力等,二是受自身能力以外的限制,以下所讲均为这方面的限制。
对土地利用的限制可归纳为3个方面:(1)土地权利的设置以及行使的限制;(2)房地产相邻关系的限制;(3)土地使用管制。
1.从土地权利的设置以及行使的限制来看,中国大陆目前主要有所有权、使用权、租赁权、抵押权、典权、地役权。其中,所有权属于自物权,其余属于他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之物所拥有的权利,是对所有权的限制。拿地役权来说,对于供用地而言,它是他人对土地享有一种有限的使用权,字面的意思是该土地为他人服役。地役权在给他人方便时,土地所有人或土地使用权人有可能受到某种损失,所以,地役权的存在会降低土地的价值。
2.从房地产相邻关系的限制来看,房地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自己的房地产内从事工业、农业、商业等活动及行使其他权利时,负有注意防免损害相邻房地产的义务,就相邻房地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而言,则享有请求房地产所有人、使用人注意防免损害发生的权利。相邻关系的实质,从义务方面来说是对房地产所有权、使用权的一种限制。
在现实中,主要存在2类相邻关系:(环球网校房地产估价师频道为您整理)(1)通风、采光、排水、排污的相邻关系。例如,相邻关系人在建造建筑物时,应当照顾到周围相邻人的实际需要,与相邻建筑物保持适当距离并且适当限制其高度,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2)险情危害的相邻关系。
3.从土地使用管制来看,对于房地产估价来说,有意义的土地使用管制主要是耕地转为非耕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及城市规划。例如,城市规划对土地用途、建筑高度、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等的规定。其中,容积率是一块土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该块土地总面积的比值,即: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土地总面积。容积率有包括±0.00以下地下建筑面积的容积率和不包括±0.00以下地下建筑面积的容积率。故在估价时一定要了解清楚所说的容积率的确切内涵。
建筑密度又称建筑覆盖率,通常是指一块土地上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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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率的求取:
一、报酬率的实质。投资回收是指所投入的资本的回收,即保本;投资回报是指所投入的资本全部回收之后所获得的额外资金,即报酬。投资回报中是不包含投资回收的,报酬率为投资回报与所投入的资本的比率。即:报酬率=投资回报/所投入的资本。从全社会来看,报酬率与投资风险正相关,风险大的投资,其报酬率也高,反之则低。认识到了报酬率与投资风险的关系,实际上就在观念上把握住了求取报酬率的方法,即所应选用的报酬率,应等同于与获取估价对象产生的净收益具有同等风险投资的报酬率。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用途或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同一类型的房地产的不同权益,不同收益类型,由于风险不同,所以其报酬率也不相同,因此在估价中并不存在一个统一不变的报酬率。
二、报酬率的求取方法。
1、累加法是将报酬率视为包含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补偿率两大部分,然后分别求出每一部分,再将它们相加、累加法的一个基本公式为:
报酬率=无风险报酬率+投资风险补偿+管理负担补偿+缺乏流动性补偿一投资带来的优惠
无风险报酬率一般是选取国债利率或银行存款利率。无风险报酬率和具有风险性房地产的报酬率,一般是名义报酬率,即已经包含了通货膨胀的影响。
2、市场提取法,市场提取法是搜集同一市场上三宗以上类似房地产的价格、净收益等资料,选用相应的报酬资本化法公式,反求出报酬率。(1)在V=A/Y的情况下,是通过Y=A/V来求取Y,(2)在V=A/Y*[1-1/(1+Y)n]时,通过A/Y*[1-1/(1+Y)n]-V=0来求取Y,不过要用试错法和线性内插法。市场提取法求取的报酬率是人们头脑中过去而非未来的风险判断,它可能不是估价对象未来各项收益风险的可靠指针。
3、投资报酬率排序插入法,报酬率是典型投资者在房地产投资中所要求的报酬率。具有同等风险的任何投资的报酬率应该是相似的,所以,可通过同等风险投资的报酬率来求取估价对象的报酬率。报酬率排序插入法的操作步骤和内容如下:(1)调查、搜集估价对象所在地区的房地产投资、相关投资及其报酬率和风险程度的资料,如各种类型的银行存款的利率、政府债券的利率、公司债券的利率、股票的报酬率及其他投资的报酬率等。(2)将所搜集的不同类型投资的报酬率按从低到高的顺序排列,制成图表。(3)将估价对象与这些类型投资的风险程度进行分析比较,考虑管理的难易、投资的流动性以及作为资产的安全性等,判断出同等风险的投资,确定估价对象风险程度应落的位置。(4)根据估价对象风险程度所落的位置,在图表上找出对应的报酬率,从而就确定出了所要求取的报酬率。确定报酬率时都含有主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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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修期内的责任:
质量保修期内的责任是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第一个质量责任期。我国法律规定,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满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条件即可交付。《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质量保修期的责任主要落在施工方肩上。国务院2000年1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质量条例》)第41条规定:“如果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对保修阶段的质量责任,可以作这样的理解:在保修期内,只要发现质量瑕疵,不管有无损害,施工方均有义务进行修复,如果造成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质量瑕疵不是施工方造成的,施工方在履行保修义务后,可以向责任方追偿。只是根据以上一条的规定,对于非施工方造成的质量瑕疵在保修期内引起的损失,施工方是否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如何追偿的问题尚不明确。
同样是建筑物竣工交付以后的第一个质量责任期,各国法律制度下的质量保修期的替代名称是多种多样,且期限也各不相同。
在法国,称“质量保修期”为“正式完工期限”(1978年民法典),期限为自交付之日起一年。比利时和瑞典称之为“保证期”,通常为一年,结束时即为最终交付。荷兰的保修期为3-12个月,澳大利亚、新加坡、英国通常为六个月,瑞典为两年,加拿大的魁北克、葡萄牙则更长,为五年,但公用建筑的保修期为2年。英国的JCT合同把从工程实际交付至最后完工的期限称为“缺陷责任期”。FIDIC文本也是如此。所谓“缺陷责任期”,实际上仅指从工程实际交付至最后完工之间的期限,由承包方对列入“实际完工证书”上的缺陷进行修复,并对在此期间显现的瑕疵进行免费维修。但是取名为“缺陷责任期”,往往引起很多人误解,以为一旦该期限届满,承包商即不对工程缺陷承担责任,其实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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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条件: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说明预售合同转让是有条件的。预售合同转让的条件如下:
1、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允许预售的商品房转让的可以转让;不允许转让的不得转让,例如《深圳经济特区商品住宅外销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预售的外销商品住宅,在未领取房地产证前不得转让,否则转让无效。”
2、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能成为转让人,未登记备案的预售商品房不得转让。这种规定有利于国家加强宏观管理。因为预售商品房转让主体与预售主体不同,转让人具有双重身份,它是前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同时又是后一转让合同的转售方,而不是未竣工商品房预售方,故转让人不具备预售方的主体资格,也不必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具有预售转让的主体资格。
3、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标的物必须是尚未竣工的、正在建设中的预售商品房,如果转让的标的物已经竣工验收,预购方已经实际取得预售商品房产权后,将商品房再转让给他人,不是预售商品房转让,应按商品房买卖关系处理,同时预售商品房转让行为必须是行为人真实意思表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不稳定,转让人将预售的商品房提前转让,转移跌价风险;新预购人自愿承担跌价风险,冒着风险提前买受,然后再次转让,这种转移风险和买受风险必须是平等自愿的。当然,与之相对应也有获得利益的机会。
4、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必须合法有效,才允许预售商品房转让,否则预售商品房转让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民(1996)2号文件第28条规定:“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应当认定无效。”从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内容看,分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如果商品房预售合同对转让有约定,当双方约定的转让条件已经具备时,可以转让。例如分期付款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必须付清前二次应付款项或者付清应付款项达到2/3后方可转让。第二,商品房预售合同未约定转让条件,合同履行中,预购方提出转让,必须征得预售人同意,否则转让无效。这样规定既可预防预购人倒卖合同,牟取非法利益。又可以保证预售商品房转让及预售合同的顺利履行。第三,预购方已经全部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对预售商品房的再行转让,不必征得预售人的同意,但事后应及时通知预售人知道,使其正确履行合同。通知人是转让人和新预购人,转让人和新预购人持原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新签订的预售转让合同通知预售人,并了解原预购人履行合同情况。
5、预售的商品房转让需要签订转让合同,不必重新签订新预售合同。因为转让人与新预购人签订合同将原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人(转让人)更名为新的预购人,新预购人通过预售转让合同取得原预售合同预购人的地位。这种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应依法缴纳有关税费。转让人无论是债权转让,还是权利义务转让,都只是合同主体的变更,而合同内容即权利义务并没有改变。如果转让人是债权转让,预售人拒绝重新签订预售合同,将阻止转让人对债权的处分权,故新预购人没有必要与预售人重新签订预售合同,预售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具有不可逆转性,即新的法律关系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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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地产权属问题的表现形式:
房地产权属问题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一般的权属问题可以通过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得以避免。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不得抵押。但是由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制度健全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在制度上和管理上难免有一些纰漏,另外抵押权人审核不严格也是导致权属有问题的房地产能够进行抵押的重要原因。下面对几种在审核和抵押登记过程中容易被忽视和不易发现的房地产权属问题进行分析:
1、房地产权属证件所记载情况与房地产实际情况不符(证实不符)
举例:
⑴ 面积不符:房产证、土地证上记载面积是A,而实际面积是B.
⑵ 位置不符:房产证、土地证上记载的四至边界与实际不符。
⑶ 产权人不符:房产证、土地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与实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符。
后果:导致处分抵押物价值大幅降低;抵押物无法处分,贷款无法收回。
解决措施:要特别重视和注意现场勘察工作;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对证实不符的情况尽可能查阅房地产档案。
2、违规越权发证
⑴ 化整为零: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回避管理权限,将一宗完整的土地人为地分成若干宗土地分别发证。
举例:个别的区县人为将一宗完整地块,按不足10亩一宗划成若干块并且分别发证。
后果:导致处分抵押物价值大幅降低(使用功能受限制)。
抵押物无法处分,贷款无法收回(一宗房产坐落在两宗土地交界处)。
防范措施:要特别重视和注意现场勘察工作,当发现一个独立的土地证的土地只是一宗完整土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时,要格外警惕;应要求抵押人出具其他相临土地的权证进行辨别(证号是否相连?面积是否在10亩以下?土地形状是否正好吻合?)。
⑵ 投机取巧:违反房地产产权证办理原则和程序,形式上合法,实质违法举例:未进行征地实际补偿,只在手续、形式上符合发证要求;在集体土地上不按要求征地出让,而仅为满足房地产抵押的要求进行分割,并办理征地出让手续。
后果:抵押物无法处分,贷款无法收回。
防范措施:现场勘察核实;了解房地产权属政策(先征地补偿,再办理出让手续,不能开天窗,要保证通行权、采光权)
⑶ 违反房地不可分原则:房屋产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不符;房屋用途与土地证用途不符(违反合法性原则违规经营; 逃避土地出让金)
举例:房产证产权人是甲,土地证是乙;房产证用途是A,土地证用途是B.后果:导致处分抵押物价值大幅降低(违反合法性原则);抵押物无法处分,贷款无法收回(房地中一方提出异议)。
防范措施:房产证、土地证要对照核实;房地用途不一,应以土地证用途为准或以价值较低用途为准;核实规划,以未来规划为准,但要扣除应交纳的一切费用。
3、抵押房地产现状用途不符合未来城市规划要求房地产抵押的实质是防范将来贷款不能偿还的风险,尽管抵押物权属清晰并合法登记,如果抵押房地产发生了与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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