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专题频道抗辩权栏目,提供与抗辩权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抗辩权广义上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狭义上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狭义抗辩权包括: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保证中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合同法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顺序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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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紧任务重,考生需要抓紧时间做好备考工作,下面由留学群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掌握抗辩权”,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掌握抗辩权
知识点:掌握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暂时拒绝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
双务合同是产生抗辩权的基础,单务合同中不存在抗辩权的问题。
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
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
同时履行抗辨权只能由当事人行使,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
同时履行抗辨权有阻对方请求的效力,没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权利。
二、先履行抗辩权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的请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待给付债务;
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
先履行抗辨权在当事人行使时,可采取明示或采取默示。
先履行抗辨权,在他方未先履行义务前,可拒绝自己履行义务,并不承担违约责任。行使先履行抗辨权没有消除合同的效力,在先履行方适当履行后,先履行抗辨权消灭。
三、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且有履行顺序在先的当事人行使
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依据《合同法》第6...
我们法律上面有“说不的权利”吗?小编为大家提供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点:合同抗辩权,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大家能对照例题进行复习!
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的一个词是:“说不的权利”。那么我们法律上面有“说不的权利”吗?答案是有的,这就是我们民法上的抗辩权。在公职类的考试中时常出现抗辩权的考题,这方面会以案例和定义判断的考查为主,今天我们就来详细地学习下合同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拒绝其请求的权利。民法上的抗辩权有很多,诸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等,这就需要我们具体地学习一下每一种抗辩权,并加以区分。
第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二: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三: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例题:A水产公司与B海鲜大酒店订立海鲜买卖合同约定A于6月1日向B交货,B在收货后的一周内付款。交货期限届满时,A发现B酒店欲关门逃走以逃避债务。对此A可依法行使: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权
【答案】C。解析: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本题中A发现B海鲜大酒店欲关门逃走以逃避债务,符合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故本题答案为C。
2018年10月24日,全长55公里、工程投资逾千亿的港珠澳大桥正式通车,被业界誉为桥梁界的“珠穆朗玛峰”,也被英国《卫报》评为“新的世界七大奇迹”之一。港珠澳大桥建成通车,具有里程碑意义,它缩短了珠海到港澳的距离,可以加强珠海与香港、澳门的交流与来往,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纵观近年来的行测试题,我们会发现考试题目往往与时事热点紧密相连。那么我们来看一下,港珠澳大桥的通车可能会和哪些行测考点相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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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安抗辩权的要件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要件有:
(1)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 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有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 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应注意的是,这一情况的发生须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形却仍然缔约, 不享有不安抗辩权,若不知此情形,则可能属于合同无效的问题。
2.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对此需要把握:
(1) 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这可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及时地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除不安抗辩权。
(2) 先给付义务人负有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然后才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这可防止其滥用不安抗辩权。
(3) 如果先给付义务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产生以下的效力:
(1) 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即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无限制。
(2) 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该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 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3) 后给付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可产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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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要点:抗辩权的行使”,跟着留学群初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1)适用情形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行使程序
①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中止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②如果对方当事人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适当担保,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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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考试就要开始咯,赶快复习起来吧,留学群造价工程师栏目为各位同学准备了“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2017重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希望对各位考生有帮助。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享有权利,同时又互相负有义务的合同。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Ø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Ø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来源:www.examda.com
Ø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但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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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履行抗辩权”,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观念的反映。
同时履行并非瞬间同时履行。
(二)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后履行义务人。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三种情况:迟延、权利瑕疵、物或其他财产本身的瑕疵。
行使履行抗辩权,不影响追究相对人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 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要求非常严格,“恶化”与“严重恶化”的区别。
对《合同法》68条“可能”的理解。
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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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考点:抗辩权
A.抗辩权的概念。
抗辩权,指虽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但得拒绝履行,亦即对于他方请求权的行使,可以拒绝其请求之权能。
B.抗辩权的特征
a、抗辩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抗辩权必须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如果是约定的抗辩事由,仅产生合同的权利,一方行使基于约定的抗辩事由所产生的权利,仍然是行使合同权利的表现。
b、抗辩权是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行使效果仅在于阻止请求权的效力,并不在于否定相对人的请求权。
c、抗辩权的行使必须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请求权和抗辩权是矛和盾的关系,只有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后,抗辩权人才可以行使抗辩权。
C.抗辩权的类型
a、一时性的抗辩权,又称为延缓的抗辩权,指仅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或者一定条件未成就前不能行使抗辩权。主要有四种: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b、永久性的抗辩权,指能够永久性阻止请求权效力发生的抗辩权。最典型的永久性抗辩权就是时效经过的抗辩。
D.抗辩权与抗辩的区别
在民法上,“抗辩”又可称之为“否认权”,其特点在于,请求人并不享有有效的请求权,相对人据此对其主张予以否认。“抗辩”包括:
a、权利障碍的抗辩。例如,债权未发生的抗辩、被请求人的行为具有违法阻却性因而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等。
b、权利消灭的抗辩。例如,债权已经(因为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消灭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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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抗辩权
2042.掌握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暂时拒绝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
双务合同是产生抗辩权的基础,单务合同中不存在抗辩权的问题。
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
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
同时履行抗辨权只能由当事人行使,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
同时履行抗辨权有阻对方请求的效力,没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权利。
二、先履行抗辩权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的请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待给付债务;
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
先履行抗辨权在当事人行使时,可采取明示或采取默示。
先履行抗辨权,在他方未先履行义务前,可拒绝自己履行义务,并不承担违约责任。行使先履行抗辨权没有消除合同的效力,在先履行方适当履行后,先履行抗辨权消灭。
三、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且有履行顺序在先的当事人行使
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依据《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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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先履行抗辩权的要件
先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
(1) 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 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2.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是否需要明示,应区分:
(1) 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2) 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
(3) 在先履行一方构成不能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但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3.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应把握:(1)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2) 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3)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难点辨析】
第一,不安抗辩权中,先履行义务方的义务和权利问题。作为先履行义务方的不安抗辩权人,其享有的权利为:(1)中止履行的权利,但对方提供担保的,该中止履行的权利消灭;(2)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的权利;(3)给对方宽限期的权利;(4)如果对方不提供担保,或者在宽限期内未改善不安之情形,则享有解除权。其义务为:(1)证明的义务。如果先履行义务方不能证明对方存在不安之情由,其拒绝履行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2)通知义务,如果先履行义务方不通知对方,并因此造成对方损失的扩大,就该扩大的损失部分,先履行义务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请求权的适用问题。特别在先履行抗辩权中,先履行义务方没有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或者履行自己的义务不符合要求,后履行义务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如果先履行义务方的行为构成违约,则后履行义务方享有违约责任请求权。如果先履行义务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则后履行义务方又享有合同解除权。该三种权利应如何行使,权利人是只能选择适用,还是可以合并适用,则要从三种权利的性质和功能予以分析。先履行抗辩权属于抗辩权,其功能在于避免先履行义务人进一步扩大损失;违约责任请求权属于请求权,其功能在于弥补先履行义务人已经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其功能在于终结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三者性质不同,功能不同,不能相互代替,故不存在只能选择适用的问题。
【例题】某市A乡农户甲于2006年3月1日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自己饲养的活鸡1万只,乙公司应在3月21日前支付5万元的首期价款,甲从4月1日起分批交付,交付完毕后乙公司付清余款。3月20日,乙公司得知该市的B乡发现了鸡瘟,即致电向甲询问。甲称,尽管B乡临近A乡,但是应当不会传播过来。乙公司表示等到事情比较明朗后再付款,甲坚持要求其按时付款,否则将不交货并追究责任。3月25日,因失火导致鸡棚倒塌,致甲所饲养的大部分鸡只毁于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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