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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本文是由留学群公务员频道为大家收集整理出的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职位表之*****。点击查看2014国家公务员职位表总表。
部门代码 | 部门名称 | 用人司局 | 机构性质 | 机构层级 | 职位属性 | 职位名称 | 职位简介 | 职位代码 | 考试类别 | 招考人数 | 专业 | 学历 | 学位 | 政治面貌 | 基层工作最低年限 | ‘三支一扶’大学生 | 西部志愿者 | 大学生村官 | 特岗计划教师 | 无限制 | 是否组织专业考试 | 面试人选与计划录用人数的确定比例 | 其他条件 | 备注 | 职位分布 |
950 | 最高人民法院 | 综合部门 |
06-29
下面是留学网为您整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解释,供您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法释〔2012〕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
3月10日(星期日)上午9时,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听取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说明;表决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草案。以下为部分文字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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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群国家公务员职位表频道讯:2015国家公务员职位表:最高人民法院综合部门,更多职位表请查看点击查看2015国家公务员职位汇总表,希望对您会有所帮助:
部门代码 | 950 | 950 |
部门名称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用人司局 | 综合部门 | 综合部门 |
机构性质 |
01-23
留学群公务员面试频道讯: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考录公务员复试通知已发布,希望对您会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复试公告
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有关规定,现就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复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试确认
首批进入复试人员(附件1)请于2015年1月28日下午5:00前向我部传真《参加复试确认函》(附件2)予以确认;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复试的,须传真《自愿放弃复试资格声明》(附件3)。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复试资格。确认后无正当理由随意放弃的,将记录在案并通过国家公务员考录主管部门计入诚信档案库。
二、资格复审
请考生于2015年2月1日之前(以寄出邮戳为准)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将以下材料按照顺序整理后邮寄我部(信封注明“公务员复试有关材料”):
1.参加复试确认函。
2.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招录公务员登记表(附件4)。
3.报名登记表(从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下载)。
4.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材料。有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需提供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从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下载)。社会在职考生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注明在现单位工作起止时间及职务、人事部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现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证明。待业人员需提供档案管理单位存档证明(加盖公章并注明地址、联系方式)。
5.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相关证明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可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证明的复印件。
6.各个阶段取得的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
7.身份证、公共科目考试准考证、学生证(应届毕业生)复印件。
报名登记表等表格应在规定位置粘贴近期一寸彩照,准确、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和工作经历等信息,经历的时间必须连续,注明各阶段学习形式(全日制或在职),取得何种学历学位。考生本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取消考试资格或不予录用。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参加复试当天,还需携带上述材料原件供现场审核。
三、复试安排
复试包括专业科目考试和面试,地点为最高人民法院办公一区(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请于2015年3月9日(周一)上午7:30准时在机关门口集合,由工作人员统一带入侯考室。
专业科目考试时间:9:00-11:30;
面试时间:13:3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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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在民间借贷利率方面,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表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新旧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在此背景下,作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放款迅速而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广大市场主体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投资谋取利益的重要渠道。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存在一定负面影响,其粗放、自发、紊乱的发展一直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边缘;其盲目、无序、隐蔽的缺陷日积月累叠加凸显,民间借贷风险渐增,隐患愈加突出。伴随着借贷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快速增长。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 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审结52.6 万件,同比增长26.1%。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给予有条件的认可。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这不仅有利于维护企业自主经营、保护企业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满足企业自身经营的需要;不仅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运行,促进国家经济稳健发展,而且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民事审判尺度。
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允许企业之间融资,绝非意味着可以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完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应当说,解禁并非完全放开,正常的企业间借贷一般是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但不能以此为常态、常业。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异,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生产经营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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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的工作已经陆续开展,为方便各位考生了解各职位只能及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分数线,我们特意为大家收集了相关资讯供大家参考,本文为大家提供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资讯,最后预祝大家考试成“公”。
(1)审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
公报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2)核准死刑。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4)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5)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
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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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仪表
仪表是指人的容貌,是一个人精神面貌的外观体现。一个人的卫生习惯、服饰与形成和保持端庄、大方的仪表有着密切的关系。
1、卫生:清洁卫生是仪容美的关键,是礼仪的基本要求。不管长相多好,服饰多华贵,若满脸污垢,浑身异味,那必然破坏一个人的美感。因此,每个人都应该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入睡起床洗脸、脚,早晚、饭后勤刷牙,经常洗头又洗澡,讲究梳理勤更衣。不要在人前"打扫个人卫生"。比如剔牙齿、掏鼻孔、挖耳屎、修指甲、搓泥垢等,这些行为都应该避开他人进行,否则,不仅不雅观,也不尊重他人。与人谈话时应保持一定距离,声音不要太大,不要对人口沫四溅。
2、服饰:服饰反映了一个人文化素质之高低,审美情趣之雅俗。具体说来,它既要自然得体,协调大方,又要遵守某种约定俗成的规范或原则。服装不但要与自己的具体条件相适应,还必须时刻注意客观环境、场合对人的着装要求,即着装打扮要优先考虑时间、地点和目的三大要素,并努力在穿着打扮的各方面与时间、地点、目的保持协调一致。
(二)言谈
言谈作为一门艺术,也是个人礼仪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礼貌:态度要诚恳、亲切;声音大小要适宜,语调要平和沉稳;尊重他人。
2、用语:敬语,表示尊敬和礼貌的词语。如日常使用的"请"、"谢谢"、"对不起",第二人称中的"您"字等。初次见面为"久仰";很久不见为"久违";请人批评为"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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