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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则
(2008年4月30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机构是指《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从业人员是指《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期货从业人员。《办法》第四条所称“专业人员”包括:
(一)期货公司中从事客户开发、客户服务、执行委托、财务结算、合规审查、风险控制、研究分析、投资咨询及电脑维护等业务的人员;
(二)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办法》和本规则,对从业人员实行自律管理,负责从业人员资格(以下简称从业资格)的认定、管理及撤销。
第二章 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四条 协会对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机构应聘用具有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符合《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并为其办理从业申请,取得从业资格。 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在机构中开展期货业务活动。在期货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期货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可以免试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第五条 申请从业资格,应向所在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从业资格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最近3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五)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从业资格的申请程序是:
(一)申请人登陆协会网站,下载从业资格申请表,打印填写后连同第五条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提交所在机构。
(二)机构对从业资格申请表和其他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录入从业资格数据库,并在网上提交申请,生成申请总表提交协会。机构将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保管备查。
(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从业资格申请信息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四)协会在审核中发现申请人不符合《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的,不予办理从业注册,同时通知所在机构并说明理由。
(五)对于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协会为其办理从业注册,并通过网站或指定媒体进行公示。
第三章 从业资格日常管理
第七条 协会建立从业资格数据库,进行从业资格公示。任何人发现从业人员不符合相关条件或者有虚假信息的,可向协会举报。
第八条 机构应指定从业资格管理员负责本机构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机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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