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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国民国司法发展历程
当代的法律人没有谁不知道司法考试的,但是你知道么?其实在民国的时候,我国就有司法考试,在2016司法考试即刻来临之际,跟着留学群司法考试专栏小编跟大家一起来看看那个时候的司考的神秘面纱吧。
法官为亲民之官。裁决攸关民众权益,影响政府公信甚巨。故用人一端,慎之又慎。民国肇建,临时大总统孙中山高瞻远瞩,要求“所有司法人员,必须是法官考试合格人员,方能充任。”
1913年,梁启超走马上任司法总长。《申报》报道:“任公于司法之黑暗,久不满意。此次入阁,即抱定改良宗旨,拟以积极的方法创建法治国模范。其入手在乎除积弊选贤能。”六大司法施政方案,首推厉行考试,以免幸进。
斯时,法治热潮勃兴,司法理念剧变。往昔天经地义的司法与行政不分,地方长官兼理司法体制,日趋过时落伍。而法政教育,在科举废除后,一枝独秀,呈现爆炸式增长之势,为法官考选提供庞大人才资源。据统计,1912年到1925年,法政学校占全国高等学院四成左右,在校生比重更是高达半数以上。
北洋政府一成立,司法官考选成为重中之重。1915年6月,《修正暂行法院编制法》出炉,明确规定推事(法官旧称)及检察官,需经考试合格,方可任用。此后,举办正式司法官考试5次,举凡考试资格、内容及程序,影响深远。
同年9月颁布的《司法官考试令》,规定应试人员资格积极与消极要件。青睐受过法律专业教育人才,“海龟”人才,更是欢迎之至,经司法官再试典试委员会过半数之议决,可以免试录取。但犯有五等以上有期徒刑,禁治产或准禁治产宣告之人及破产人员,则不得应试。为了慎重起见,考生须有当地司法官或文官,担当出保人作保。
司法官考试分为甄录试、初试与再试。通过上一关者,方可进入下一关。首关为笔试,考察国文及法学通论。初试环节,笔试考察科目有宪法、行政法、刑法、国际公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院编制法、国际私法十科。口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五科。再试环节,笔试以诉讼案件为题,考生详述案件事实及理由,拟具判词作答。
以第三次司法官考试为例,1919年7月底,连考两天。京师考场,甄录试国文试题分为“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论”,“孟子论皋陶执法张释之论犯跸,是否合于法治国之法意,试评论之”;法学通论题为“问法学用语者有仅称为法者、有称为法律者、有称为法典者、有称为法规者,其意义若何有无区别”,“英国法系认判决例有法律之效力、大陆法系以判决例为法律之渊源,试论其得失”。
江苏考场,重视现实问题,国文题为“拟声明领事裁判权于中国有害、于外国无利,提出国际联盟理由书”,法学通论题为“司法部对于下级审检厅之训令,是否为法律解释,其与大理院(最高法院)之统一解释法律权之异同何在,试说明之”。难度之大,可见一斑。
武汉考场,法学通论题貌似陈旧。为法律与道德区别及其关系;法律与政治之异同及其关系。今日《法理学》课本,依旧聚讼纷纭。国文题相当出彩,“拟大理院编订判例要旨汇览序文”:“拟司法部分年筹办添设厅监计划呈文”。
8月北京考场,举行初试。每科两道问题,如宪法题:人民之自由权是否得以命令加以限制;论统治权之本质及其作用。民法题,法律行为之无效及撤销之原因如何。行政法题,题题抢眼。官吏对于上官之命令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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