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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群专题频道民法总则栏目,提供与民法总则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帅、纲领作用,保障竞争、公平、统一的市场经济秩序,及和睦、健康、亲情的家庭生活秩序。其规定的内容包括基本民事主体和关系的定义,民法体系内通用的原则,与法律系谱中相近的重要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等。民法总则草案分11章,包括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期间的计算、附则,共186条。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留学群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大家认认真真复习!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属于实体法部分易考学科之一,其中《民法总则》的内容成为近几年考试重点。今天和各位考生分享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诉讼时效期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二、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间的特殊规定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三、诉讼时效期满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四、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五、诉讼时效的中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六、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如合同,就属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签订的设立民事权...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法总则(代理)

 

  代理的分类及代理人的责任你掌握了多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法总则(代理),一起来看看吧!祝大家备考顺利!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法总则(代理)

  一、民法总则-代理知识点

  代理的分类及代理人的责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代理的类型及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1.jpg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民法总则-代理相关练习题

  下列情形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的是()。

  A.代理人知道代理的事项违法仍为代理的

  B.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的

  C.无权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

  D.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

  【解析】AB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知识点

  (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撤销。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有撤销权的机构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

  撤销权消灭的情形主要有:①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③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二、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总则十大亮点解读

 

  留学群为您整理了《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总则十大亮点解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在这里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总则十大亮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总则》)已于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法分为十一章,共二百零六条。现对《总则》中的十大亮点进行解读。

   亮点一:明确胎儿利益保护

  《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总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起点为出生时,终止时间为死亡时。由于胎儿尚未出生而成为独立的个体,因此,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总则》出于对胎儿权益进行保护的目的,列举了在为“遗腹子”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的制度及接受赠与的权利等方面,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亮点二:以年龄来划界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调为8周岁

  《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与《民法通则》对比发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标准由十周岁下调到八周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现在儿童的心智水平和发育状况远远高于以前同龄阶段儿童的水平。此阶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可以独立实施某些民事行为,并且能对自己的一些行为作出独立判断。年龄下限的下调,有利于尊重这一阶段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亮点三:再次强调抚养赡养义务

  《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解读:上述规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中都有规定,此次《总则》中再一次强调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保护义务,以强调作为父母和成年子女的家庭责任,弘扬我国的传统美德。

  亮点四:扩大监护对象范围

  《总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民法通则》把监护的人群分为两类,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此次《总则》将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加入了监护范围而进行保护。监护对象的范围的扩大,有利于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亮点五:单位将不作为监护人

  《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

南山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举办《民法总则》讲座

 

  社会工作者行业动态和资讯又更新了哦!留学群为大家提供“南山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举办《民法总则》讲座”,本网站将会继续为大家更新更多资讯,请各位考生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南山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举办《民法总则》讲座

  近日,南山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在社区工作站举办了一场《民法总则》法律知识讲座,由南山区法律顾问章雯主讲;共18名社区保安和居民听取了讲座。讲座分为两个部分:介绍《民法总则》基本常识和解答大家关心的热点问题。

  讲座开始,章律师重点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诉讼时效等方面对《民法总则》的主要修订内容和亮点进行了详细阐述,并结合漫画、案例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责任等重要条款进行了讲解,对《民法总则》中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进行了详细地解读,特别就 “确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限定从10岁降到8岁等相关内容进行了重点强调。大量生动的案例,使《民法总则》中许多抽象的法理得到了深入浅出、明白易懂的诠释,让大家感觉印象深刻、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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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章律师耐心地一一解答了大家关心的法律热点问题。大家普遍认识到学习民法总则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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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实施新《民法总则》对建筑类考试影响

 

  留学群为大家提供《2017年10月实施新《民法总则》对建筑类考试影响》,更多二级建造师考试相关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年10月实施新《民法总则》对建筑类考试影响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变化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

  二,法人分类的变化

  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三,代理制度的变化

  代理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代理分类:

  委托代理:招标代理,采购代理,诉讼代理

  法定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代理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实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物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注意: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以上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诉讼时效的变化

  1,普通时效: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诉讼时效中止:在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其他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④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2018年国考必备:“《民法总则》变化”考点清单

 

  留学群为你带来[2018年国考必备:“《民法总则》变化”考点清单],欢迎大家继续关注公务员考试频道查看相关资讯,在公务员考试中,命题人历来是倾向于结合时政热点命题,因此最新时政要有所了解。

2018年国考必备:“《民法总则》变化”考点清单

  《民法总则》变化考点1


  自然人出生、死亡时间按照以下顺序认定:“出生证明记载→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其他证明”,改变了《民通意见》规定的“户籍证明记载→出生证明记载→其他证明”的顺序。


  《民法总则》变化考点2


  第16条:胎儿在涉及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方面,视为具有权利能力,但其分娩时为死体的除外。


  该规定将对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从《继承法意见》第45条确立的遗产“特留份”制度扩大到“接受赠与”。


  《民法总则》变化考点3


  自然人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起点从《民法通则》中的10周岁改为8周岁。


  如果不明白为什么如此修改,不妨走访幼儿园和小朋友侃侃,就明白其合理性。


  《民法总则》变化考点4


  监护制度


  (1)取消“有关组织指定前置”,有关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增加规定“临时监护人”。


  (3)增加“未成年人父母遗嘱指定监护人”制度。


  (4)增加“意定监护”,即完全行为能力人“未雨绸缪”,与相关主体事先协商确定自己日后的监护人。


  (5)规定“父母、子女、配偶”的监护人资格与“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义务分离,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民法总则》变化考点5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确立财产代管人“轻过失免责”规则。


  (2)被宣告死亡人死亡时间的认定:一般情形为“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特殊情形为“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3)规定撤销死亡宣告后婚姻关系自行恢复的例外情形:配偶申明不愿自行恢复。


  《民法总则》变化考点6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去“合法性”


  《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于是存在“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之实质区分。《民法总则》果断去掉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评价,即只要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行为,都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变化考点7


  (1)不再区分单方行为与合同行为。只要行为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在满足其他有效要件的前提下,均有效;而超出行为能力范围实施的行为,均效力待定。


  (2)该规定结束了旧法时代对“单方行为”...

全面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采取“提取公因式”的办法对基本民事制度作出规定,修改与完善了部分现行法律规定。毋庸置疑,在统一民法典出台前,法律规则之间的相互冲突必将更加频繁。留学群小编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民法总则草案及立法背景资料,对《民法总则》的创新与亮点进行简要解读,以期对理解与适用《民法总则》有所裨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总则》分为11章,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共206条。

  根据我国立法计划,中国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目前考虑分为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编纂工作按照“两步走”的思路进行: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各分编将在总则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出具体规定。《民法总则》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采取“提取公因式”的办法对基本民事制度作出规定,修改与完善了部分现行法律规定。毋庸置疑,在统一民法典出台前,法律规则之间的相互冲突必将更加频繁。笔者不惴浅薄,抛砖引玉,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民法总则草案及立法背景资料,对《民法总则》的创新与亮点进行简要解读,以期对理解与适用《民法总则》有所裨益。

  要点一:确立六项民法基本原则,并以“公序良俗”取代“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总则》:

  第四条【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守法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关联法条】

  《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思考题】

  1.《民法通则》规定的“等价有偿”原则为什么未被保留?

  2.《民法总则》规定的守法原则、绿色原则如何执行?违反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要点二: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总则》: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

2017民法总则规定

 

  15日上午,素有“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之誉 的民法典总纲——民法总则获得人大表决通过,从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共计11章,一共206条的民法总则,从基本原则到具体规定,涵盖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结婚有婚姻法、购物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写小说有著作权法等等。那么,这一生我们都享有哪些权利?又要承担哪些义务?

这一生你都享有哪些权利?

  假设我们的主人公叫小明,今年10月1日起民法总则施行后,小明的一生可能会这样走过↓↓

  自从小明出生的那一刻起,他就与父母、兄弟姐妹、爷爷奶奶等产生亲属关系。虽然小明还不能独立保护自己的权益,但他已进入民法总则保护的网络。每天中国都有上万个孩子出生,无论身处哪里,在民法总则这个保护网中一律平等。

  随着小明的长大,8周岁时,他就有权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法律行为了。如果这时小明变熊孩子,把爸爸妈妈的钱都打赏了一位网络主播,那么8岁的小明这种赠予行为法律上就是认可有效的。因为,新出炉的《民法总则》中,考虑中国人生活和教育质量不断提高,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从10岁降至了8岁,小明也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

  此时,尚未成年的小明,如果父母尽不到应有责任,法律也将会主持公道:必要时甚至会撤销其父母的监护资格,遭受性侵时,小明可以在年满18周岁后追究侵害方责任,要求其给予民事赔偿。

  一转眼,小明18周岁了。此时,他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小明找到了一份不错的工作,对劳动得来的收入拥有所有权,这极大地激发他的工作热情。时间一晃,小明完成了人生大事,结婚、生子,也由此产生新的法律上承认的亲属关系,小明也和家人一起撸起袖子加油干,创造幸福生活。

  不过,这期间小明却遇到了一些大大小小的烦恼,比如亲属关系中出现了财产纠纷,婚姻生活中出现了子女抚养纠纷,朋友借钱3年不还,个人照片被滥用,遭遇电信诈骗等等……面对这些问题,小明都在民法总则中找到原则依据。

  除了一份不错的工作,年过三十的小明还是他们村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民法总则赋予法人资格,以前合同订立、财产处置等难题,现在解决起来都有法可依。这一年,小明受集体委托,到银行以集体的名义开设了账户,为村里的生产经营提供了很大方便。

  此时,年过半百的小明已经不年轻了,但是小明仍然像年轻时一样喜欢见义勇为挺身而出。而民法总则对见义勇为也予以鼓励,同时规定如果在救人时受到损害,可以得到补...

【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要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考生们,来看看本文【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跟着留学群公务员考试栏目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目录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 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

2017两会心得体会:关于民法总则的完善

 

  3月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了第二次全体会议,其中一项议程是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此次提请大会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共有11章,涉及民事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民法在本质上是权利保护法,规定并保护着人们的各项民事权利,使得民事主体能够在法律呵护下,通过自由意识,以自己财产与行为,进行生产生活。为了契合社会发展,更好满足人们对权利的诉求,就要通过不断丰富法定权利的外延,实现法律的良性变迁。在这些方面,民法总则草案亮点多多。

  调整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当前,未成年人生活环境、身心发育水平较立法之初发生了巨大变化。尤其是,如今未成年人处在信息时代背景下,接受着现代教育与信息洗礼,他们所拥有的社会经验与当年的同龄人不可同日而语。现行法律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民法总则草案将这一标准降低至六周岁,规定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改变了当前该年龄段孩子民事行为几乎一律无效的法律现状,也将减少市场主体因难以分辨孩子真实年龄而导致交易无效的可能。

  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现行的民法通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进行了规定,而民法总则草案将此扩大至“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这意味着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或将被纳入监护体系。

  明确了如何界定和保护胎儿的利益。民法总则草案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将对胎儿民事权益保护起到实实在在的作用。

  在权利范围的扩展上,民法总则草案的规定也可圈可点。如,将诉讼时效从两年延长至三年;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正式界定为民事权利等。

  总体而言,民法总则草案坚持了民法体系所必须具备的权利保护取向。相信草案将使我国民法体系更加完善,为我们描绘出更为多彩的权利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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