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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池州2016年秋季教师资格证认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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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池州2016年秋季教师资格证认定公告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资[2016]2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皖教师资函〔2016〕33号)等规定和要求,现将2016年秋季池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及对象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池州市辖区内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中国公民(池州市辖区内普通高校学生不参加秋季认定工作)。其中,户籍在池州市是指申请人提供池州市辖区内由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工作单位在池州市是指申请人在池州市辖区内有工作单位,具体分为有编制人员出具工作单位相关文件证明,有岗位没有编制人员出具本人所在池州市人事代理机构人事档案的证明,仅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证明视为无效证明。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池州市辖区内的申请人应回本人户籍所在地申报。

  (二)认定对象

  1. 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直接认定条件的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即:

  2013年9月试点工作启动后,从2014年起新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截止2013年12月31日在校就读和已经毕业的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按原办法直接申请认定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相一致的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不一致的教师资格时,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2. 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人员。

  认定对象中,1项为“非国考”人员,2项为“国考”人员。

  二、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要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申请人员的思想品德表现和鉴定意见,即《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1)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签字盖章)。

  (二)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具有《教师法》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条件。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条件。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