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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法制史英国法

 

  2016司法考试法制史英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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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法

  英国法的形成与演变

  一. 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1066—17世纪中期)

  1.普通法的形成

  (1) 诺蔓征服形成普通法发展的特殊政治经济条件

  (2) 统一的司法机构的建立——(历史)《英国史》孟引,《英国封建社会》马克尧;(法制史)《英国法制史》程汉大,《普通法的历史基础》密尔松。Britain不列颠;Anglo-land英格兰

  (3) 英国的历史发展

  ① 最早进入文明的凯尔特人——爱尔兰主体民族

  ② 罗马人恺撒征服高卢后,占领不列颠南部 来源:考试大

  ③ 日耳曼人蛮族入侵最终导致罗马帝国崩溃——欧洲一部落布列吞人是凯尔特的一支

  ④ 盎格鲁撒克逊进入英国,并建立政权,形成七个王国,到公元十世纪统一

  ⑤ 公元十一世纪,丹麦入侵不列颠

  ⑥ 1066年,法诺曼底公爵威廉争夺王位,征服并夺取英国王位。贤人会议,“王在法下”——

  威廉一世一方面宣布保留被征服地原有制度,另一方面带来了诺曼底统治时期行之有效的措施,并逐渐形成了进行直接管理的金字塔式结构。“我的封臣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最终形成强大的中央集权制,为普通法形成奠定政治基础。

  向领主征税,颁布“末日审判书”(征税权在英国历史发展中十分重要),对土地进行调查清册。积极意义在于有利于王权巩固,也是了解地方习惯法的过程

  在强大的王权支持下建立:A威廉一世建立“御前会议”,由僧侣贵族及高级官吏组成,性质——既是国王的咨询机关,同时也行使着部分立法、行政、司法职能。最初分离出来的是理财法院,又称棋盘法院,专门处理涉及皇家财政税收的案件。以后又从御前会议中分离出民事诉讼高等法院和王座法院,前者专门处理有关契约侵权行为等涉及私人利益的案件;后者专门审理刑事案件和涉及国王利益的民事案件。为扩大皇家法院的管辖权,派出巡回法官到各地巡回审判B亨利一世时期,以国王名义继续派出巡回法官,继承威廉统治措施C亨利二世时期,1179年温莎诏令颁布,使巡回审判定期化、制度化,巡回法官代表王权监督地方,进一步了解地方习惯法,收集整理典型案例或通过自己的审判形成重要原则;1166年颁布克拉灵顿诏令和1176年颁布诺桑普顿诏令,由此建立由陪审团参与审理和由皇家法官进行调查的刑事司法制度;1179年的大巡回审判诏令,由一个十二名当地居民(自由民)或骑士组成的陪审团参与审理,排除僧侣,使司法权进一步控制在王权下,陪审团按照习惯法理解(为巩固司法权,与教会达成妥协,教会法中存在教权与王权的动态之争。威廉:尊重教会权利,允许并承认教法,教权重要指标有教皇谁任免、主教大主教谁任免、教会司法权与世俗司法权孰轻孰重;禁止教会法院对世俗法院行使管辖权)——通行于整个英格兰的习惯法以判例法形式出现(普通法)

  2.衡平法的兴起(衡平即救济) 来源:www.examd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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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教材卷一法制史:外国法制史

 

  2016司法考试教材卷一法制史:外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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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外国法制史

  第一节 罗马法

  所谓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 Dodicl Tavole)的制定

  (一)罗马法的产生

  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发源于意大利。公元前8世纪以前,罗马处于氏族公社时期。传说罗慕路斯于公元前754年至公元前753年创建罗马城。公元前8至公元前6世纪的罗马,称为王政时期,此时的罗马尚处于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公元前7世纪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罗马社会产生了奴隶主和奴隶两个基本对立的阶级,氏族制度趋于解体。与此同时,“平民”阶层逐渐形成。平民承担罗马大部分的税收和军事义务,但因其不是氏族公社成员,不能享有政治权利,不能与贵族通婚,也不能占有公地。正是平民为争取权利同贵族进行的长期斗争,客观上加速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了罗马奴隶制国家与法律的形成。公元前6世纪中叶,罗马贵族被迫让步,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对罗马社会进行了改革,废除了原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部落,以地域关系来划分居民,并按照财产的多少将居民划分为五个等级。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氏族制度的彻底瓦解,罗马奴隶制国家正式产生,不久之后,罗马步入共和国时期。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生。当然,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二)《十二表法》的制定

  1.制定背景。《十二表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在此之

  前由于使用习惯法,司法权又操纵于贵族,任其解释,大行司法专横,引起平民

  不满。结果是元老院被迫于公元前454年成立了十人立法委员会,并于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次年,又制定法律两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

  2.结构与内容。《十二表法》的篇目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其特点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前三表大多是关于程序法的规定。《十二表法》的某些规定虽反映了平民的要求,但其主要目的在于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3.历史地位。《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许多世纪以来,《十二表法》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二、罗马法的发展

  (一)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了一个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市民法。其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

司法考试《法制史》习题:第二章外国法制史

 

  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法考试《法制史》习题:第二章外国法制史”,考生们都要认真备考2016年司考一卷,通过司法考试才有希望哦。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制史》试题及答案:第二章外国法制史

单项选择题:
  1、最早确立反垄断法制、缓刑制度和陪审制度的国家分别是下列哪个?
  A.英国、美国、法国
  B.美国、美国、英国
  C.美国、法国、英国
  D.德国、美国、法国
  正确答案:B
  2、以下不属于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对罗马法的分类的是:
  A.自然法
  B.市民法
  C.万民法

  D.长官法
  正确答案:D
  3、罗马法的复兴开始于下列哪个时代?
  A.12世纪初
  B.14世纪初
  C.17世纪初
  D.18世纪初
  正确答案:A
  4、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是什么?
  A.自然法
  B.人法
  C.物法
  D.诉讼法
  正确答案:C
  5、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的标志是哪项?
  A.《十二表法》的制定
  B.平民会议的召开
  C.万民法的形成
  D.《民法大全》的问世
  正确答案:D
  6、世界上最早建立反垄断法制的是哪个国家?
  A.英国
  B.美国
  C.法国

  D.德国
  正确答案:B
  7、下列哪一部法典不是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编纂的《国法大全》的组成部分(  )
  A.《学说汇纂》
  B.《法学阶梯》
  C.《十二表法》
  D.《新律》
  正确答案:C
  8、下列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属英美法系?
  A.印度
  B.西班牙
  C.法国
  D.意大利
  正确答案:A
  9、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罗马的诉讼原则(  )
  A.公力救济原则
  B.公开审判原则
  C.两审终审原则
  D.两造审理原则
  正确答案:C
  10、普通法系的发源地是下列哪项?
  A.希腊
  B.罗马
  C.英国
  D.美国
  正确答案:C

  11、以下不属于英国法院系统的是:
  A.上议院
  B.皇家刑事法院
  C.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D.联邦法院
  正确答案:D
  12、日本政府制定的(  )首先贯彻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不溯及既往”等资产阶级刑法的基本原则。
  A.1882年《刑法典》
  B.1908年《刑法典》
  C.1868年《假(暂行)新律》
  D.1871年《新律纲领》
  正确答案:A
  13、下列关于日耳曼法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
  A.日耳曼法是成文法
  B.日耳曼...

司法考试《法制史》习题:第一章中国法制史

 

  2016年司法考试你准备报考吗?想通过司考,考生们现在开始复习司考一卷吧,本文“司法考试《法制史》习题:第一章中国法制史”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考生们都能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制史》试题及答案:第一章中国法制史

 单项选择题:
  1、“德主刑辅”是中国古代诸子百家中哪一学派的观点?
  A.儒家
  B.墨家
  C.道家
  D.法家
  正确答案:A
  2、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是哪个罪名?
  A.谋反
  B.谋大逆
  C.恶逆
  D.大不敬
  正确答案:B
  3、《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公布于(  )
  A.1908年
  B.1909年
  C.1910年
  D.1911年
  正确答案:D
  4、唐律中的“化外人”,指的是(  )。
  A.外国人
  B.文盲

  C.不知道法律的人
  D.少数民族
  正确答案:A
  5、旧中国起草的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典是(  )。
  A.《大明律》
  B.《大清律例》
  C.《大清新刑律》
  D.《大清现行刑》
  正确答案:C
  6、清代创立的比充军更重的发充边疆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的刑罚是(  )。
  A.迁徙
  B.充军
  C.发遣
  D.戮尸
  正确答案:C
  7、《大明律》仿效《元典章》的编纂体例,最大的变革是下列哪项?
  A.首置名例律
  B.附加敕令格式
  C.以事统类
  D.篇目改为7篇
  正确答案:D
  8、奸党罪名最早出现下列哪个律令中?
  A.秦律
  B.唐律
  C.宋律

  D.明律
  正确答案:D
  9、将传统的篇目首次改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各律的是(  )。
  A.《唐律疏议》
  B.《宋刑统》
  C.《元典章》
  D.《大明律》
  正确答案:D
  10、每年霜降后10日进行的对刑部判决的案件或京师附近的轨监侯、绞监侯重审的程序叫做什么?(  )
  A.秋审
  B.朝审
  C.热审
  D.冬审
  正确答案:B

  11、在法律上确认法官回避制度的是(  )。
  A.明
  B.唐
  C.宋
  D.清
  正确答案:B
  12、元代专门审理宗室及蒙古人案件的中央司法机关是哪一个?
  A.大理寺
  B.刑部
  C.宣政院
  D.大宗正府
  正确答案:D
  13、抽象的精神原则是中国古代的礼的含义之一,可归纳为“亲亲”和“尊尊”。以下对此说法正确的是:
  A.“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

2016司法考试教材(第一卷)法制史:中国法制史

 

  2016司法考试教材(第一卷)法制史: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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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

  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一、西周以降的法制思想与法律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内容。为谋求长治久安,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天命观。同时,为了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但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为实践“以德配天”,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也就是说,要通过“慎罚——谨慎的适用法律”来达到“明德—一实现礼治秩序”的目的。这种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规范各自的言行,从而达到全社会一种和谐安定的“礼治秩序”。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影响。“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的治国方针。这种主张的提出,不仅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伐纣的理论问题,而且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这种法律思想的形成,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这一“明德慎罚”的法律观影响极为深远,为传统“慎刑”法律思想的渊源。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处罚相结合,形成 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礼”、“刑”结合为结构的宏观法制特色,使这一思想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政治法律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律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1.礼的内容与性质。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尤其周朝,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的发展,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

2016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笔记

 

  2016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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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论

  一.学科简介——外国法制史是研究世界历史上各种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内容,特征,形成,本质及其产生,发展和演变规律的学科。

  限制有三:(1)地理上:世界历史上的,中国除外(2)历史上:历史上存在过的而非现行的(3)内容上:最最具有代表性的法制(对本国或世界历史产生重大影响)

  法制史侧重于法律制度,但与法律思想有密切联系;在一定程度上,外国法制史可称为比较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与各部门法,法理学与外国法制史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二.学科体系——基本框架是法系,即若干国家或地区具有某种共同特征或历史文化传统的法律的统称。Legal familysystemgenealogytradition

  ·《世界法制概览》Henry Wigmore

  EgyptianRomanMesopotamianKelticGermanicChurchHebrewGreek END

  ChineseHinduJapaneseMopammedanMaritimeSlavicRomanesqueAnglican

  ·穗积陈重(日本)“五分法”

  死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 来源:考试大

  活法系:伊斯兰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

  ·本书——

  楔形文字法/印度法/罗马法/日尔曼法/教会法/伊斯兰法/西方两大法律体系/法国法/德国法/日本法

  三.目的 

  1. 加深对法律多元化的理解

  2. 深刻了解外国现行法律制度

  四.学习方法

  五.参考书——

  1.《世界通史》周良等主编

  2.《世界历史地图集》

  3.《当代主要法律体系》勒内·达维(法国)

  4.《比较法研究》(《比较法总论》)沈中林(中国)

  5.论文集

  6.原始资料,如《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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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商鞅变法

 

  2016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商鞅变法

  留学群司法考试专栏为大家整理提供2016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商鞅变法考点聚焦,希望对考生把握考点有更好的帮助。

  1.变法的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强调法律的普遍性,是法律观念上的又一进步。

  (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颁布了《分户令》和《军爵律》。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4)是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

  ①强调“以法治国”;②“轻罪重刑”;③不赦不宥;④鼓励告奸;⑤实行连坐。

  2.商鞅变法的历史意义

  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秦国的封建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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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律例与大诰、会典

  1、明律与明大诰

  (1)《大明律》——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于洪武三十年完成并颁布天下的法典

  A:特点: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

  B:历史地位: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

  C:其制定经过了四个阶段:吴元年草创——洪武六年详定——洪武二十二年更定——洪武三十年完成

  ①吴元年左相国李善长等草创,律文按唐律取舍编订,依《元典章》体例按六部顺序编定;

  ②洪武六年详定,仿唐律12篇体例,经朱元璋“亲加裁酌”后颁布;

  (特点:名例律置于最后,内容繁于唐律。)

  ③洪武二十二年更定,以后例一篇冠首,其下仿《元典章》编纂体例,按六部改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

  (特点:法典结构至此一变,基本条款仍同唐律,但“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立法技术也更为精细,体例更趋完备、科学。)

  ——注意:以后又将洪武十八年和二十年的《大诰》,选出147条附于律后

  ④洪武三十年最后完成,“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

  (2)《明大诰》——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时,为防止“法外遗奸”,手订的四编《大诰》,集中体现了他“重典治世”的思想。

  A——大诰:原为周公东征殷民时对臣民的训诫;

  B——明大诰: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

  特点:

  ①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

  ②滥用法外之刑——如族诛、瘃首、断手、斩趾等等,都是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

  ③“重典治吏”,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

  注意: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明太祖死后,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

  2、清代律例的编撰。

  (1)《大清律例》:于乾隆元年开始制定。乾隆即位之初,命律令总裁官对原有律例进行逐条考证,重加编辑,于乾隆五年完成,颁行天下。

  ——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此都得到充分体现

  (2)清代的例——条例、则例、事例、成例

  条例——专指刑事单行法规,是由刑部或其他行政部门就一些相似的案例先提出一项立法建议,经皇帝批准后成为一项事例,指导类似案件的审理判决;

  则例——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它是针对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

  事例——皇帝就某项事物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一般不自动具有永久的、普遍的效力,但可以作为处理该事务的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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