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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下文是202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工程法规的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见证取样与送检和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返修这两个考点练习题,感兴趣的来看看吧!下面是留学群整理的“2022年一建工程法规考点练习题(3)”,此文本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考点: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见证取样与送检
【多选】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必须实施见证取样的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有( )。
A.填充墙的混凝土小型砌块
B.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C.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D.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E.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参考答案:CDE
【多选】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有( )。
A.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B.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C.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头试件
D.所有的水泥材料
E.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参考答案:ABCE
考点: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返修
【多选】下列关于建设工程返修的表述,错误的是( )。
A.返修是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
B.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无返修义务
C.返修费用应由责任方负责
D.返修包括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和保修期内发现的质量问题
E.返工也无法修理的情况下应重新进行施工
参考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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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是2022年一建工程法规的考点练习题,分别是档案管理和工程建设标准这两个考点相关题目,有需要的考生们来看看吧!下面是留学群整理的“2022年一建工程法规考点练习题(2)”,此文本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考点:档案管理
【多选】关于竣工验收时应当提交的档案资料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B.施工企业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要求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分别提供各环节文件资料
C.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归档要求制定统一目录
D.工程检验评定资料应当由施工企业提交
E.工程检验评定资料无需在竣工时提交
参考答案:ACD
考点:工程建设标准
【多选】下列属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中强制性标准的有( )。
A.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B.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C.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D.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E.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
参考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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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备考2022年一级建造师的考生们看过来,小编为大家整理出了工程法规考点其中发包人的质量责任和竣工验收的练习题,快来看看吧!下面是留学群整理的“2022年一建工程法规考点练习题(1)”,此文本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考点:发包人的质量责任
【多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发包人的下列行为中,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承担过错责任的有( )。
A.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B.提供的建筑材料不符合强制标准
C.指定购买的建筑构配件不符合强制标准
D.同意总承包人依法选择的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E.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参考答案:ABCE
【多选】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
A.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B.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C.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D.建筑地质情况变化
E.遇到不可抗力
参考答案:ABC
【多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列情形中,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是( )。
A.未申领施工许可证
B.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C.拖欠工程款
D.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E.提供的建筑材料不符合推荐性标准
参考答案:BD
考点:竣工验收
【多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
A.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B.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C.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已签署工程结算文件
D.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E.有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参考答案:ABD
【多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
A.完成建设工程设计的各项内容
B.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C.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D.有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E.有建设单位签发的工程保修书
参考答案:ABC
【多选】下列属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
A.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B.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C.有施工企业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D.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E.已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
参考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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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模块主要考查内容为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多是围绕具体法律条文,考查相关教育主体的行为、责任、义务等,该模块通常考查8道单项选择题,因此,考生在备考时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记忆和理解,这样在考试时才能快速做出反应。
教师资格证笔试幼儿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
1.考点考情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模块主要考查内容为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儿童权利公约》等。多是围绕具体法律条文,考查相关教育主体的行为、责任、义务等。该模块通常考查8道单项选择题,所占分值约为16分。
教育法律法规各章节知识点分值占比图
教育法律法规各章节知识点分值占比表
行标签 | 2020下 | 2021上 |
知识是一笔财富,随时可以派上用场,下面由留学群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知识:法人的分类”,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2020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知识:法人的分类
知识点:法人的分类
(1)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个人独资公司)等。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2)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基金会(如宋庆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如法律援助机构)等。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3)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如政府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如经济合作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如居民委员会),为特别法人。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腹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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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考到一个好的成绩,考生应当专心备考,做好考前的备考工作,下面由留学群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知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和招标公告发布”,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2020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知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和招标公告发布
知识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和招标公告发布
(1)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3)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4)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载明的内容:
①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②投标资格能力要求,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③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④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⑤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⑥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⑦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5)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①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以及评标情况;
②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标号;
③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④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⑤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6)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发布服务,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查阅完整信息。
(7)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认为发布媒介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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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考试即将开始,如今正是备考的时候,下面由留学群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 | |
1 | 2020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一】 |
2 | 2020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二】 |
3 |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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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考试备考已经过去许久,为了帮助考生能够更好的了解备考,下面由留学群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十六】”,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考点: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一)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认定
1、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概念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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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能够更好的去备考,下面由留学群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十五】”,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考点: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证券(股票类)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1、违反证券(股票类)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1)证券公司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股票类)的,依照《证 券法》的规定处罚。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股票类)有前款所述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12至36个月暂不受理其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2)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承销证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釆取《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规定的监管措施;情节比较严重的,还可以采取3至12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股票类)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规定予以处罚:
①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②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③从事《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④向不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的网下投资者配售股票,或向《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禁止配售的对象配售股票;
⑤未按《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要求披露有关文件;
⑥未按照事先披露的原则和方式配售股票,或其他未依照披露文件实施的行为;
⑦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⑧未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要求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相关资料;
⑨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考点: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认定
1、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特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釆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擅自公开发行证券。
变相公开发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釆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 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 会公众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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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考试即将开始,如今正是备考的时候,下面由留学群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十四】”,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考点:证券公司发行与承销业务的主要法律法规
(一)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法》
《证券法》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二)证券(股票类)发行与承销业务的主要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证券(股票类)发行与承销业务的主要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2、科创板证券(股票类)发行与承销业务的主要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
考点:证券发行保荐业务的一般规定
(一)证券(股票类)发行保荐业务的一般规定
1、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股票类)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指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3、同次发行的证券(股票类),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保荐机构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股票类)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股票类)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釆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
证券(股票类)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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