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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注会《税法》考点:税收立法
【考情分析】重要考点
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
1.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
2.税收管理权限按大类划分
3.我国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按税收执法级次来划分。
二、税收立法原则
1.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公平原则
3.民主决策的原则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5.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三、税收立法权划分现状
(一)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即包括全部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的地方税税法的制定、公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二)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全国性税种可先由国务院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施行。
(三)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有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增减税目和调整税率的权力。
(四)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国务院有税法的解释权;经国务院授权,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有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的权力。
(五)【2017变化】经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本地区地方税法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法实施细则、调整税目、税率的权力,也可在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一些税收征收办法,还可以在全国性地方税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税率或税额。{最低只能授权到省级,不能再层层下放}
四、税收立法机关
{注,“条例”有可能是税收法规,也有可能是税收法律;“细则”不一定就是税收规章,也有可能是税收法规。最好具体的分别记一下留个印象。}
五、税收立法程序
税收立法程序是指有权的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等税收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立、改、废}
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提议阶段;
2.审议阶段;
3.通过和公布阶段。{注意,公布也算税收立法程序的阶段。实际上可以说一共是四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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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注会《税法》考点:税法构成要素
【考情分析】重要考点
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
重点有:
一、纳税人
1.含义: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范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纳税人与负税人、扣缴义务人关系:
二、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
1.含义: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
2.重要作用: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同时,征税对象也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
3.与课税对象相关的两个概念:
{税额=税基*税率}
三、税率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税率=税额/征税对象}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提示】有的税采用两种税率形式
四、纳税期限:关于税款缴纳时间方面的限定。{税法规定的缴纳时限不包括“申报期限”}
相关的三个概念: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2)纳税期限: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税额的时间。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缴库期限: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界满之时,纳税人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期限。
纳税期限:(3个)
例如:销售货物(增值税)
2016.3.12 开具发票 价款100万 税款 17万{3月份的税,要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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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注会《税法》考点:现行税法体系
【考情分析】一般考点
一、税法分类
二、现行税法体系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由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构成。
1.税收实体法体系
由17个税收法律、法规组成,它们按性质作用分五类。 {对于税种的分类,不具有法定性}
【要点】我国目前税制是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
2.税收程序法体系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不存在《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条例》这个东西}
(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2)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要点】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法的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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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注会《税法》考点:进项税额转
进项税额转出有常见的三种转出方法,即:
直接计算转出法;
还原计算转出法;
比例计算转出法。
(1)直接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一般情况下材料等的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
【案例】某企业将数月前外购的一批生产用材料改变用途,用于职工福利,账面成本10000元,则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10000×17%=1700(元)。
(2)还原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计算抵扣进项税的免税农产品的非正常损失
【案例】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管理不善,导致一批以往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大豆霉烂变质,账面成本10940元(含运费500元),其转出的进项税额为:
(10940-500)÷(1-13%)×13%+500×11%=1560+55=1615(元)。
(3)比例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半成品、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
【案例】某服装厂(一般纳税人)外购比例60%,某月因假冒商标被政府管理部门没收其一批账面成本20000元的成衣,其需要转出进项税:
20000×60%×17%=2040(元)。
【提示】①将非正常损失中的外购比例部分对应的进项税做转出处理。②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这是“营改增”之后新增的规定。
【回答】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比如本题的大豆)是免征增值税的,所以买价中是不含增值税的,但是对于购货方来讲,如果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就不算是真正的优惠政策,因此国家允许其将买价的13%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即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1-13%)。因此计入农产品的账面成本=买价×(1-13%),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时,首先要还原买价,买价=账面成本÷(1-13%),转出的进项税额=当初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13%。
总结做题方法如下:
(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入的初级农产品的进项税额转出=账面成本÷(1-13%)×13%(本题的大豆转出进项税额适用此种办法)
(2)除(1)以外的情况下的进项税额转出=账面成本×适用税率(本题的运费转出适用此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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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群为大家带来“2018注会《税法》考点:以旧换新”供您参考,更多注册会计师考试资讯网站将持续更新,敬请关注!
2018注会《税法》考点:以旧换新
【问题】以旧换新业务的增值税、消费税处理
【回答】
(1)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一般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也就是说,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是以新货物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不能扣减旧货物的价款。
这是因为销售货物和购进货物是两个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也是为了严格控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算征收,防止出现销售额不实、减少纳税的现象。
(2)对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应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特例)
这个规定是考虑到金银首饰比较特殊,因为金银首饰的保值性好,旧金银首饰的可利用价值较高,所以对于金银首饰特殊处理,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价款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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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注会《税法》考点: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内容导航】
增值税的税率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CPA税法科目第二章增值税法的内容 第四节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知识点】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和扣缴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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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适应原则
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整理分享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适应原则,欢迎考生们前来参考阅读,一起交流,一起进步。希望对考生们能有一定帮助。
1.法律优位原则
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即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即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本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比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即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即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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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章节考点
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整理分享2016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章节考点,欢迎考生们前来参考阅读,一起交流,一起进步。希望对考生们能有一定帮助。
知识点: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
注意以下几点:
1.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2.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化妆品税目的征收范围。
3.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4.消费税新添加电池、涂料两个税目。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税率
1.消费税15个税目中,化妆品、电池、涂料、小汽车等采用比例税率;啤酒、黄酒和成品油采用定额税率;但是卷烟和白酒,则采用了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双重征收形式。
2.从高适用税率的情形:
(1)纳税人生产销售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的;
(2)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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