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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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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制度,拓宽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空间,提高我省会计队伍整体素质,我们拟定了《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意见,请你单位认真组织征求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于2018年5月31日前将纸质和电子文本同时反馈省财政厅会计处,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同时,我们也欢迎广大社会人士对《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省财政厅会计处 程燕芸
联系电话:68531650
传真:68538967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地址: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109号省财政厅会计处1703室
附件:
1. 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
2. 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海南省财政厅
2018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制度,提高我省会计队伍整体素质,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正高级会计师,是在高级会计师资格(副高级)的基础上设置的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被聘任后享受教授级待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海南省内从事会计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高级会计师。公务员和已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评审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第四条 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实行评聘分开,采取评审和答辩相结合的评价方式,评审、答辩通过方可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资格。
第五条 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二)取得高级会计师后,每年按要求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三)近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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