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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续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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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续期的通知

  关于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续期复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公安消防支队,冀中公安局消防支队,有关社会单位: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贯彻实施<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自2017年10月1日起,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正式资质许可,取得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仍按照临时机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其临时资质有效期由各省结合实际确定。经研究决定, 我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9月30日(如期间取得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正式资质,则正式资质颁发后其临时资质自动废止)。现就有关续期复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续期复审范围

  经省公安消防总队批准且取得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临时资质的53家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二、受理时间

  即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地点

  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珠江大道239号

  联系电话:0311-89181551 0311-89181553

  四、应提交的材料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续期申请表;

  2、营业执照等法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3、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副本(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5、与河北省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内本单位备案人员相对应的从业人员名录、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以及劳动合同(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6、场地权属证明,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以及仪器、设备发票,车辆行驶本(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7、有关质量管理文件(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8、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地址、报告签发时间、主办人)。

  申报材料按照提交材料顺序装订成册(A4纸,胶装成册,封皮颜色为浅蓝色),并携带各种复印材料的原件,当场核实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后,原件由申报人带回。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总队将按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期程序进行复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五、不予办理续期的情形

  经审查,具有以下情形的将不予办理临时资质续期:

  (一)经复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的;

  (二)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三(项)次以上违反下列规定的:

  1、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2...

四川关于延长消防机构临时资质有效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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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关于延长消防机构临时资质有效期通知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延长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各市、州消防支队、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推动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和公安部消防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进行延期,具体通知如下。

  一、停止受理和审批新的临时资质。根据公安部消防局相关文件精神,从2017年10月1日起,省公安消防总队已全面停止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统一延期。对原取得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仍按照临时机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有效期暂延续至2018年10月1日。在2018年2月15日前,有关单位可持相关资料到省公安消防总队办理续期,逾期未申请的,将自动注销其临时资质。临时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的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期限暂不超过2018年10月1日。

  三、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执业活动监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等执法活动,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督抽查。对社会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倒查消防技术服务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依法查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报告总队。总队将不定期组织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抽查,重点打击对变造、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出具虚假、失实消防技术服务文件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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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延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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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延期的公告

  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延期的公告

  各公安消防支队,相关单位:

  根据公安部消防局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17]272号)要求,对已取得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仍按照临时机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前期,总队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复审专家评审工作。为保证临时资质复审工作顺利进行,考虑工作衔接,经研究:

  1、原已取得临时一级、二级资质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1日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证书,其有效期自动顺延至2017年12月31日;

  2、原已取得临时三级资质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1日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证书,其有效期自动顺延至2018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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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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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继续实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消〔2016〕420号

  关于继续实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部消防局印发《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14〕122号),明确自2014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临时资质管理。根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的实际情况,部消防局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继续实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全面实行正式资质管理。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换发临时资质证书或延长资质有效期。

  一、要严格执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和《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消〔2014〕263号),建立完善地方法规制度和配套机制,不断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要积极推动建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执业行为。

  二、要积极稳妥地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审批,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前置条件,不得改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类型、等级和执业范围,不得违法限制消防技术服务市场准入。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动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许可纳入政府行政审批大厅或者窗口统一办理,纳入当地政务监察和法制监督范围。

  三、要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加强内部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明确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职责。要加强业务流程质量管控,完善质量控制程序、业务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文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四、要通过研发应用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探索建立全流程跟踪检视机制,推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现规范服务、优质服务、“阳光”服务。已经应用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的省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严禁行政审批涉企收费的要求,严禁公安消防机构和软件运行管理商收取软件运行管理费、注册费或者其他形式的收费行为。

  五、要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情况纳入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检查内容。要针对本地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存在的问题,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专项检查。要结合对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倒查消防技术服务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依法查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推动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发挥好社会监督的作用。

  公安部消防局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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