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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区2017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的通知》精神,为做好我区2017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及对象
在我区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人员(2018届毕业生不在此次认定范围)。包括:
1、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直接认定条件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
2、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人员。
二、教师资格认定相关条件
1.思想品德条件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申请人的思想品德表现和鉴定意见,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所在工作单位出具。
2.学历条件
①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②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③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普通话条件
申请人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申请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三、网报时间及现场确认时间见附件1
四、其他要求
1.申请人应是年满18周岁,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有我区常住户口人员;
2.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受理。
3.申请人通过现场确认后,领取体检表,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
2017秋季教师资格认定时间安排
联系人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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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市2017年中专、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注册工作的通知
教师资〔2017〕11号
濉溪县、市辖三区教育局,市直及有关企事业办学校: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工作的通知
》(皖教秘师〔2017〕16 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1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范围对象
(一)尚未进行首次注册的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和幼儿园的在编在岗教师(含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招聘的与当地在编公办教师一样工资待遇的聘用教师);
(二)尚未进行首次注册的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和幼儿园的聘用在岗教师;
(三)2015年-2016年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现已达到注册条件的人员。
注册对象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书且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包括专任教师、教学与管理“双肩挑”人员以及承担实验教学、心理健康教育、少先队工作、教育信息化运维等专业人员。
二、注册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对应的教师资格;
(二)聘用为公办学校(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或民办学校(幼儿园)在岗教师;
(三)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胜任教育教学工作,2016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2016年度完成不少于72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五)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方可申请注册,未符合条件者暂缓注册,待情形消失或改正补齐后,方可重新申请注册。
三、几种特殊情况的注册办法
因教师资格认定政策及证书版式的调整,教师资格证书信息项存在一些特殊情况。申请人进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以下简称“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处理办法如下。
(一)教师资格证书上无“任教学科”信息项
1996—1997年教师资格认定过渡时期(以下简称“过渡时期”)和1998年教师资格认定试点时期(以下简称“试点时期”)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没有“任教学科”信息项。持有此种教师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在进行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教师资格证书的“任教学科”一栏选择“无”。
(二)教师资格证书上的“任教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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