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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重点:施工期运行

 

  要参加监理工程师考试的同学们,留学群为你整理“2018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重点:施工期运行”,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

  2018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重点:施工期运行

  一般情况承包人应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时,由承包人进行修复,并按照缺陷原因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交货期

  允许交货时间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有一定的偏差。如果交货时间招标人不能接受,视为非响应投标。

  以招标文件的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时间为基础,一般是提前交货不考虑降低评标价,但推迟要提高评标价(一般一周增加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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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重点: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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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重点: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1.解决合同争议的程序

  (1)提交工程师决定。

  (2)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决定。

  (3)双方协商。

  (4)仲裁。

  2.争端裁决委员会

  (1)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组成。签订合同时,业主与承包商通过协商组成裁决委员会。裁决委员会可选定为1名或3名成员,一般由3名成员组成,合同每一方应提名1位成员,由对方批准。双方应与这两名成员共同并商定第三位成员,第三人作为主席。

  (2)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性质。属于非强制性但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相当于我国法律中解决合同争议的调解,但其性质则属于个人委托。成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有经验;

  2) 在合同的解释方面有经验;

  3) 能流利地使用合同中规定的交流语言;

  1) 工作。

  一般在关键施工作业期间到现场考察,但两次考察的间隔时间不少于140天,离开现场前,应向业主和承包商交考察报告。

  2) 解决合同争议的工作。接到任何一方申请后,在工地或其他选定的地点处理争议的有关问题。

  (3) 报酬。付给委员的酬金分为月聘请费和日酬金两部分,由业主与承包商平均负担。裁决委员会到现场考察和处理合同争议的时间按日酬金计算,相当于咨询费。

  (4) 成员的义务。

  没有另一方的同意,任一方不得就任何事宜向争端委员会建议。

  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时,不能被任命为仲裁人,只能作为证人向仲裁提供争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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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重点:国内招投标范本

 

  考友们都准备好监理工程师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重点:国内招投标范本”,跟着留学群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重点:国内招投标范本

  《国内招投标范本》 (施工承包合同)

  一、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利

  职责:(具体的参见《监理规范》)要了解每一级监理人员的职责

  权力:(从以下的角度宏观去理解)

  1) 向承包人发布指令及信息的权力

  如: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工程变更令、合同规定之外的检查与试验、重新检查以及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指令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及其他与工程相关的资料,解释合同(FIDIC)

  2) 确认权(认可权)与拒绝权

  如: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方法、方案的认可;进场材料的认可;施工质量的认可

  施工进度计划的认可;修正计划的认可

  工程计量结果的认可;

  工程分包的认可;索赔的认可等

  3) 签证权

  如:期中支付证书签证权;最终支付证书签证权;竣工证书签证权;缺陷责任证书签证权

  4) 协调管理权

  主持召开工地会议,协调工程内部之间的关系;外部关系的协调由业主负责

  二、 承包人的主要合同责任:

  1、 承包人最主要的合同责任是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第8条)

  2、 接到中标通知后28天内提交履约担保(第10条)

  3、 对现场考察的内容规定(第11条)

  4、 对投标报价的完备性和正确性负责,报价中已包含能合理预见到的风险费用,只有遇到除气候条件以外的其他不利的外部障碍和条件且这种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合理预见到的,才可以索赔工期和费用(第12条)

  5、 根据监理工程师提供的书面原始测量资料对工程进行放线,并对其准确性负责。(第17条)

  6、 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环保负责(第19条)

  7、 工程移交前对工程、现场材料及尚未安装的工程设备负责照管(20条)

  8、 负责办理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施工设备险、职工人身意外险(第21-25条)(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参见培训教材后附录)

  9、 选择合理的运输线路,运输工具,运输方法,合理地分载,避免损害旧有道路和桥梁。(第30条)

  三、 质量管理

  1、隐蔽工程覆盖前的检查和覆盖后重新剥开检查的规定(第38条)

  2、监理工程师指令做合同规定之外的检查规定(第36条)

  3、不合格材料和设备的拆运(第39条)

  四、 进度管理

  1、暂时停工的规定(第40条)

  2、工期延长的规定、承包人延期申请与监理受理程序(第44条)

  3、交工验收和交工证书(第48条)

  1) 交工验收程序、条件

  2) 费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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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2017考点:合同履行的原则

 

  留学群监理工程师考试栏目整理“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2017考点:合同履行的原则”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提前祝广大考生取个优秀的成绩哦!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2017考点:合同履行的原则

  1. 全面履行的原则(P37页)

  如果按照上述办法仍不能确定合同如何履行的,适用下列规定进行履行:

  1) 质量要求不明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 价款或报酬不明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履行地是不变的,肯定是工程所在地,因此,约定不明确时,应当执行工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

  3)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睥的方式履行 6) 履行费用的负责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如果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时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这一段要重点看) P38页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2.3的区别)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

  P41(一)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下列情形债权不可以转让:

  (1)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 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二)债权承担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P42一合同终止概述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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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复习资料

 

  “2017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复习资料”一文由留学群监理工程师考试栏目整理,更多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我们将竭诚为广大考生服务!

  2017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复习资料

  一、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的监督

  1、采购总体范畴包括: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国家投资、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P53 要求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必须进行招标: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人民币以上;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远人民币以上;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采用招标方式委托工作任务。

  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范围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

  (2)抢险救灾工程;

  (3)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4)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的设计;

  (5)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进行勘察、设计或施工;

  (6)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7)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8)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9)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3.前期准备应满足的要求

  (1)建设工程已批准的立项;

  (2)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了报建手续,并取得批准;

  (3)建设资金能满足建设工程的要求,符合规定的资金到位率;

  (4)建设用地已依法取得,并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技术资料能满足招标投标的要求;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P54

  4、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务的基本条件包括:

  (1) 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 有脂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能力

  (3) 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对“专家库”的要求包括:

  1) 专家人选。应是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人员

  2) 专业范围。专家的专业特长应能涵盖本行业或专业招标所需各个方面

  3) 人员数量应能满足建立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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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精选知识点提炼

 

  为方便广大考生学习,留学群监理工程师考试栏目分享“2017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精选知识点提炼”希望帮助到您,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2017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精选知识点提炼

  一、招标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1、发布招标公告 内容一般包括:招标单位名称;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工程项目概况和本次招标工作范围的简要介绍;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和价格等有关事项。

  2、资格预审(P57 )

  (2)资格预审程序

  1)招标人依据项目的特点编写资格预审文件。

  2)资格预审表是以应答方式给出的调查文件。

  (3)投标人必须满足的基本资格条件

  1)必要合格的条件通常包括法人地位、资质等级、财务状况、企业信誉、分包计划等具体要求,是潜在投标人迎满足的最低标准。

  2)附加合同条件是招标项目是否对现在投标人有特殊要求决定有无。

  P58

  3、解答投标人的质疑

  投标人研究招标文件和现场考察后会以书面形式的提出某些质疑问题,招标人迎及时给予书面解答。招标人对任何一位投标人所提问题的回答,必须发给每一位投标人保证招标的公开和公平,但不必说明问题的来源。回答函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书面解答的问题与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不一致,以函件的解答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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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重点:承诺的撤回

 

  “2017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重点:承诺的撤回”一文由留学群监理工程师考试栏目提供,更多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重点:承诺的撤回

  1、承诺的撤回

  (1)在承诺生效之前,承诺人阻止其发生法律效力

  (2)撤回承诺通知应先于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3)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承诺只能撤回不可以撤销

  2、承诺没有撤销只有撤回

  要约有撤回和撤销两种,而承诺只有撤回,因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只能在合同成立前撤回,而合同成立后再撤,叫终止合同。

  3、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承诺的通知送达给要约人时生效

  4、数据电子文件形式到达时间的判定(E-MAIL)

  (1)收件人指定系统:数据进入该系统的时间

  (2)收件人未指定系统:数据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5、不要式合同的成立

  (1)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地

  要约生效地为合同成立地

  数据电文形式,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

  没有主营业地的,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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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要约的撤销

 

  留学群监理工程师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要约的撤销”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要约的撤销

  1、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销

  (1)发生时间

  (2)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

  (3)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效力

  (4)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

  (5)使一个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3、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两种情况)

  (1)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 △

  (3)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4、承诺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

  5、承诺对要约原内容有变动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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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重点:承担违约责任方式

 

  本文“2017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重点:承担违约责任方式”由留学群监理工程师栏目整理,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一)继续履行: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不论是否承担了赔偿金或其他形式的违约责任,都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继续履行。特别是金钱债务,违约方必须继续履行,因为金钱是一般等价物,没有别的方式可以替代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

  (二)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是指《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所确定的,在当事人违反合同的事实发生后,为防止损失发生或扩大,而由违反合同一方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采取的修理、更换、重新制作、退货、减少价格或报酬等措施,以给权利人弥补或挽回损失的责任形式。主要发生在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建设工程合同中,采取补救措施是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常用的方法。

  (三)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种方式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额的赔偿办法。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不能同时采用。如果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则应当按照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五)定金罚则: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是,这两种责任不能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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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重点:交货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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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重点:交货期

  1、允许交货时间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有一定的偏差。如果交货时间招标人不能接受,视为非响应投标。

  2、以招标文件的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时间为基础,一般是提前交货不考虑降低评标价,但推迟要提高评标价(一般一周增加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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