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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重点:债务人财产的诉讼”一文由留学群税务师考试栏目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重点:债务人财产的诉讼
(1)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①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②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③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④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2)中止审理后的处理
①债务人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
②债务人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3)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完毕时的处理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中止”,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
(4)在破产案件受理后提起的民事诉讼
①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②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追收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追收,债权人会议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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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群税务师考试栏目小编们精心为广大考生准备了“2017税务师《涉税相关法律》重点: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形态”,各位同学赶快学起来吧,做好万全准备,祝各位同学考试顺利通过。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形态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状态。分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形态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没有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对于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只有成立与否问题,而没有既遂与未遂问题。
一、犯罪既遂(掌握)
犯罪实行行为是否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是判断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根据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犯罪既遂有以下四种类型:
类型 | 犯罪既遂的要求 | 判断标准 |
结果犯 | 指行为人实施终了刑法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并且犯罪行为实际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如故意杀人、抢劫等。 | 法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实际发生 |
危险犯 | 危险犯的犯罪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而不要求犯罪行为实际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如,生产、销售假药罪。 | 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的出现 |
行为犯 | 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如,脱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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