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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之计在于春,新的一年就要有一个新的开始,你的学习计划是不是也该提上日程了呢?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高效备考,留学群税务师考试栏目特推荐“税务师2017税法一辅导:城市维护建设税”一文,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知识点: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概述、特点、立法原则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特点:
1.税款专款专用;2.属于一种附加税;3.根据城镇规模设计税率;4.征收范围较广。
二、城建税基本规定
(一)征税范围
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二)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并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共分三档:
档次 | 纳税人所在地 | 税率 |
1 | 市区 | 7% |
2 | 县城、镇 | 5%... |
“2017税务师《财务与会计》:其他存货的核算”一文由留学群税务师栏目精心整理提供,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其他存货的核算
一、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
(一)委托加工物资的内容
委托加工物资----指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
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物资的成本包括:
1.发出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
2.加工中实际耗用物资的成本;
3.支付的加工费用及应负担的运杂费等;
4.支付的税金,包括委托加工物资所应负担的消费税(指属于消费税应税范围的加工物资)等。
(1)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计入加工物资成本;
(2)如果收回的加工物资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先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按规定用以抵扣加工的消费品销售后所负担的消费税。
【例题14?多选题】
一般纳税人因委托加工物资而支付的税金,可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有( )。
A.支付消费税,且委托加工的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B.支付消费税,且委托加工的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
C.支付增值税,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D.支付增值税,且取得普通销货发票
E.按委托加工合同支付印花税
【答案】AC
【解析】支付消费税,且委托加工的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消费税应该计入收回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中,所以选项B不正确;取得普通发票,增值税不可以抵扣,所以选项D不正确;按委托加工合同支付印花税,应该计入管理费用,不存在抵扣问题,所以选项E不正确。
(二)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
1.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库存商品等
2. 支付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等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3.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应付账款
银行存款等
4.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物资,按规定准予抵扣的,按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应付账款
银行存款等
5.收到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物资,按实际成本
借:原材料
库存商品等
贷:委托加工物资
...
本文“2017税务师《税法二》辅导:居民企业税额计算”由留学群税务师栏目精心整理提供,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应纳税额的计算—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有两种方法。
1.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亏损
2.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典型例题1】2011年某居民企业取得主营业务收入4000万元,发生主营业务成本2600万元,发生销售费用770万元(其中广告费650万元),管理费用480万元(其中新产品技术开发费用40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营业税金160万元(含增值税120万元)。 用上述两种方法计算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1.直接法: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 =4000×15%=6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4000-2600-[(770-650)+600] -(480+40×50%)-60-(160-120)=80(万元)
2.间接法:
会计利润=4000-2600-770-480-60-(160-120)=50(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所得额=650-4000×15%=650-600=50(万元)
三新费用加计扣除=40×50%=2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50+50-20=80(万元)
...01-11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考试了吗?留学群税务师考试栏目诚意整理“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2017复习:纳税人要求”考生前来学习。
知识点:纳税人要求
(1)申请时限和材料
①时限: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②熟悉报送的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2)批准时限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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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考试了吗?留学群税务师考试栏目诚意整理“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考点:行政许可实施费用”考生前来学习。
知识点:行政许可实施的费用制度
1.相对禁止: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绝对禁止: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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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考试了吗?留学群税务师考试栏目诚意整理“税务师《财务与会计》2017要点:资金时间价值”考生前来学习。
知识点:资金时间价值的计算
1.时间价值的计算标准
(1)单利计息方式:只对本金计算利息(各期的利息是相同的)
(2)复利计息方式:既对本金计算利息,也对前期的利息计算利息(各期利息不同),财务估值中一般采用复利计算。
2.单利
(1)单利终值 F=P(1+r×n)
(2)单利现值 P=F/(1+n×r)
3.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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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税务师考试就要开始咯,赶快复习起来吧,留学群税务师考试栏目为各位同学准备了“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2017要点:税务代理制度产生与发展”,希望对各位考生有帮助。
税务代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税务代理制度产生的历史渊源
(1)寻求最小合理纳税的帮助;
(2)寻求解决税收争议的帮助;
(3)推行申报纳税制度的客观要求。
二、我国税务代理制度产生与发展
1.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标志着税务代理市场开始启动。
2.1996年,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标志着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
3.2005年出台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首次明确了注册税务师行业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标志着注册税务师行业进入一个崭新的规范发展时期。
4.2009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完善了注册税务师执业规范体系,明确了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的业务标准,保障了涉税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税收专业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5.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指导意见》。
【例题?单选题】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 )首次明确了注册税务师行业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标志着注册税务师行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规范发展时期。(2008年)
A.《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B.《税收征收管理法》
C.《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D.《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答案】D
...
本文“税务师考试《税法二》2017要点:特别纳税调整”由留学群税务师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特别纳税调整
一、特别纳税调整的概念及关联申报管理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一)关联方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体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结合教材关联申报管理的8条复习。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股权控制)
(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借贷关系)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3-4项人员控制)
(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5-7项经营控制)
(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1)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实质控制)
(二)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1.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的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实际税负明显偏低是指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的50%。
2.资本弱化管理: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
(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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