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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8月24日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主要内容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业务。 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产池;网贷机构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对网贷业务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行为。网贷机构应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钧峰表示,银监会负责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网贷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网贷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包括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此外,P2P明确不得线下推广。
截至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借贷余额6213亿元;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机构总数43.1%
另外李均锋表示,明确单一借款上限,单一自然人在一个平台上的借款上限是20万,在多个平台上的借款上限是100万。单一组织在一个平台上的借款上限是100万,在多个平台上的借款上限是500万。
另外,李均锋表示,要加强《办法》的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一步加强网络借贷行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自律组织建设。按照现在的监管安排,《办法》出台后,我们要抓紧进行网络借贷行业的统计、信息收集、非现场监管信息的收集等工作,进一步指导行业自律组织加强网络借贷机构的行业自律建设。
以下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为促进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行业健康发展,引导其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三农”、创新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本着维护互联网金融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互联网金融效率三大监管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和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并定向征求了31个省(区、市)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国家有关部委及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意见,对各方意见进行充分吸收考虑,修改完善。《办法》已报国务院同意,现以四部委规章形式发布实施。《办法》共有八章四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界定了网贷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网贷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具有高效便捷、贴近客户需求、成本低等特点,在完善金融体系,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办法》规定,从事网贷业务,应当遵循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对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合法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予以支持和保护。
二是确立了网贷监管体制,明确了网贷监管各相关主体的责任,促进各方依法履职,加...
据银监会网站消息,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为避免《办法》出台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办法》已报国务院同意,并以四部委规章形式发布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界定了网贷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
二是确立了网贷监管体制,明确了网贷监管各相关主体的责任。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按照“双负责”的原则,《办法》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
三是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并根据征求意见,增设不得从事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旨在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实施市场退出,保护投资人等合法权益。
四是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办法》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防范平台道德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严守风险底线。《办法》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
五是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明确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六是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发挥市场自律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
为避免《办法》出台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
...09-18
《办法》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界定了网贷内涵、确立了网贷监管体制、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行为监管、强化信息披露监管。
期待已久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期正式公布。其目的是为了促进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行业健康发展、引导其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三农”、创新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维护互联网金融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互联网金融效率三大监管目标。
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这种监管的创新本身就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为金融创新、风险防范和监管改革提供了一种非常好的典范。
《办法》在中国金融监管史上
具有里程碑意义
首先,《办法》采取了新的监管原则和监管模式,尤其是采取了“无条件备案+负面清单+信息披露+客户资金银行存款+投资者教育和保护”这样一种创新的监管思路,为中国金融监管改革创新树立了非常好的典范,是中国目前供给侧改革的重大突破和亮点。相信《办法》将在未来实践中继续进一步完善,更加符合中国国情,促进网贷行业健康发展。
其次,《办法》出台及时呼应了社会和时代需求。P2P是互联网金融创新中最主要、风险最大也是亟须进行整治的重要领域,特别是e租宝等一系列恶性事件的爆发,更充分证明了这一个领域需要整治。《办法》今年上半年按原计划应该颁布,但是在此期间国家进行了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而有所延后。
在整治工作进行将近半年后这个时间点公布也更好地吸取了今年上半年以来对P2P行业进行充分排查后积累的经验,更好地将排查中一些实际的问题、实际的数据、实际的情况吸收到这个监管办法中,更加具有针对性、更符合中国国情、使之更具有创新性。
第三,为其他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提供非常好的监管典范,有利于监管经验的推广。因为P2P的监管非常困难,它既是网络信息中介,同时又承担了部分信用中介的功能,介于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之间,法律上是非常复杂的,因此银监会采取了非常创新的监管方式,主要包括银监会系统和地方金融办系统进行统合协作监管的机制。行为监管和机构监管相互协调配合,银监会系统主要负责行为监管,地方金融办主要负责备案等机构监管。这对于以往的监管机制是非常不同的、非常创新的,为其他互联网金融监管提供了模板。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今年国务院在3、4月份特别是4月14日已经召开了国务院层面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会议,实际上已经成立了跨部门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办公室,虽然是由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主导进行的,实际上相关部委、甚至包括公安部门、中央政法委都参与了整治的工作,从上半年的排查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P2P还是存在问题。企业尤其是没有专业互联网技术、风控水平能力的平台,还是从事把民间借贷、民间高利贷网络化。
第二,侵害投资者问题比较严重。比如投资者个人信息数据的保护,对一些不合规的不具有充分金融投资经验、不具有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劝诱、公开宣传比较严重,P2P是有风险的,要强调门槛制度。
第三,信息披露不到位。P2P虽然是类似于银行的业务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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