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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川普政府起草一项新规,扩大对“公共福利”的解释,那这些新规主要是针对哪些人呢?下面留学群来说说2018年美国移民新规曝光:拿福利者难获绿卡。
对于享有非现金福利或者税收抵免的申请者,移民官员都可以拒绝核发移民签证或者绿卡。
《华盛顿邮报》报导,国土安全部已完成“拒绝入境公共负担因素”(Inadmissibility on Public Charge Grounds)草案,要求移民官员在审批移民签证及永久居留(绿卡)案件时,对申请人或其家人(包括在美国出生的子女)是否使用公共福利时,应考虑更广泛的因素。
《美国移民法》规定,会造成"公共负担"(public charge)的外国人,不仅无法取得绿卡,同时也会被递解出境。依据联邦政府1999年公布的指导方针,"公共负担"系指"主要依靠政府维持生计",即通过直接现金补助或依赖政府资助的长期照护,排除非现金福利,包括政府提供的粮食补助(食物券)计划或学前教育计划等。
国土安全部正在起草新规,扩大“公共负担”的适用范围,拟规定申请移民签证或绿卡者,如果其本人、家人或在美国出生的孩子,在美国居住期间,接受各级政府提供“任何形式的补助”(现金、支票以及其它非现金的形式),都会被视为是造成“公共负担”,移民官员可以拒绝核发签证或绿卡,并且将之递解出境。
然而,根据华邮取得这份长达223页的草案,除了上述“任何形式的补助”,享有所得税抵免(Earned Income Tax Credit)、医疗保险补助,及其它“非现金公共福利”的申请者,也有可能被移民官员拒绝核发签证或绿卡。
依其规定,未来申请者即使短暂面临生活困境,可能会放弃申请公共福利,以避免落入无法在美国居留的困境。
所得税抵免是为了帮助低收入和中等收入的工薪家庭,根据最近的估计,美国约有20%的纳税人享有这项税收抵免,特别是那些在收入相对较低的服务行业工作的劳工。
此外,对于未来有可能依靠公共福利的申请人,国土安全部的草案规定移民官员可以要求提交现金债券担保,最低保证金额为一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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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美国的人士可能发现了,移民局又出新规定,这次是针对H1B签证,到底是什么情况呢?出国人士可以往下阅读文章或者点击收藏,想必是出国人士比较关心的问题,和留学群一起来看看2018年美国移民局H1B签证新规定!欢迎阅读。
2018年美国移民局新规定
据美国侨报报道,美国政府正在进一步收紧H-1B签证项目,相关机构要求本国企业在决定雇佣外国人才之前提交证据,证明自己无法在国内找到合适的雇员。
据Nearshore Americas报道,由美国公民与移民事务局(CIS)发布的备忘录,欲通过提供大量说明将H-1B签证申请人“掩埋”在堆积如山的文牍之中。目前在美国境内工作的雇员需要报备他们工作内容的细节,阐明他们被雇佣的原因以及他们未来将在哪里工作。
新规定还要求持有H-1B签证的雇员提供“细节陈述”,告知相关机构自己的工作内容、所需资质、工作期限以及工作时长。
事务局希望能够确认这些签证持有人所得工资不会少于约定金额,并希望确认他们所在岗位都归属于专业类型。
每年,美国都会向高技能的外籍人士发放6.5万个H-1B签证名额,另外还为拥有美国硕士学历的人群额外预留2万个名额。
本土的科技公司纷纷表示,由于美国的高技能专业人才较少,签证项目对于这个国家在全球科技市场保持主导地位至关重要。
尽管如此,H-1B签证项目仍然是政治决策中的“烫手山芋”,特朗普总统认为该项目正在让本土雇员被外籍人士取代。
这份备忘录发布期间,美国雇佣H-1B签证持有人员的科技企业正在遭受搜查。
据The Register网站报道,目前,移民官员正在许多公司突击检查,看看那些持有H-1B签证的员工是否被分配到了合适的岗位,是否在做着与签证需求相符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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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美国雇主更好地雇用和留住高科技外国员工。美国移民局(USCIS)发布了一则最新美国移民 规定,此项规定旨在改进职业移民(EB1、EB2、EB3),并修改了相关法案。
其中最大的亮点是H1B持有者在失去工作后,将有长达60天的宽限期寻找新的雇主或者延长合法身份。这项法案将从2017年1月17日起生效。
美国移民局(USCIS)发布的这项法案主要包括:
保留已获准的移民签证(I-140)申请
雇主为外国籍劳工提出且已获准的美国移民 签证I-140申请,不会因雇主撤回或倒闭,或待批时间超过180天,或申请转换身份的I -485而自动失效。但是,如果DHS发现外籍劳工涉嫌欺诈、不实陈述、提出的相关证件无效或已被撤销等重大过失,有权撤销申请。
保留优先日期
外籍劳工获准I-140申请后所得到的优先日期,是决定其等候美国移民签证号码的重要根据。根据新规定,除非被DHS撤销I-140申请,未来外籍劳工可以保留该优先日期。
工作可移动性程序(Job Portability Procedures)
外籍劳工申请身份调整I-485,如果待批时间超过180天以上,转换工作时不需要重新递交劳工证(Labor Certification/PERM)或者I-140申请。
另外,如果新工作跟原工作是相同或类似的行业,需要在身份调整时同时递交I-485的补充表格J表(Form I-485 Supplement J)以及相关材料,证明两个工作的相似性。
非移民签证的宽限期(Grace Periods)
持有H-1、L-1、O-1、E、TN等签证的外籍劳工及其家属,如果被雇主终止雇用关系,可享有留在美国的单次最多60天宽限期,以争取在这段时间另找工作,以及以合法身份续留美国的机会。
另外,虽然宽限期可以多次使用,但外籍劳工在原有非移民签证的效期内只能使用一次宽限期。
这项规定提供非移民签证外籍劳工更大的灵活性,避免突然被解雇后必须离美的窘境,直接受益的人数也最多。
E-1、E-2、E-3、L-1、TN等非移民签证,在签证生效前和失效后,各增加最多10天的宽限期。这项规定可让签证持有人有充足时间进出美国,做好就职准备,或不致仓促离美,或转换其他合法身份留美。
H-1B签证延长效期
放宽现行H-1B签证最多6年的限制,而且持有人并不需要人在美国,不过,为了保留申请延期的资格,外籍劳工人必须提出调整身份或移民签证的申请。
H-1B外籍劳工的可移动性(Portability)
持有H-1B的外籍劳工可以提出更换雇主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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