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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考点知识:船舶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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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考点知识: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纳税人

  自我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的负责人

  2.征税范围

  自我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

  船舶吨税的税率——定额税率

  1.优惠税率

  我国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我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

  2.普通税率

  特别注意:

  1.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千瓦时折合净吨位0.67吨;

  2.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税款;

  3.无法提供净吨位证明文件的游艇,按照发动机功率每千瓦时折合净吨位0.05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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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船舶吨税

 

  考友们都准备好2018年初级会计师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船舶吨税”,跟着留学群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

  (一)纳税人

  自中国境外港口进入中国境内港口的船舶征收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以应税船舶负责人为纳税人。

  (二)税率

  吨税采用定额税率,按船舶净吨位的大小分等级设置单位税额,分30日、90日和1年三种不同的税率,并实行复式税率,具体分为两类: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

  (三)计税依据

  吨税以船舶净吨位为计税依据,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船舶净吨位×适用税率

  (五)税收优惠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5.捕捞、养殖渔船;

  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7.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8.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六)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境内港口的当日,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2.纳税期限。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车辆购置税

  (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以下称应税车辆) 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二)征收范围

  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三)税率

  车辆购置税采用10%的比例税率。

  (四)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为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X 税率

  进口应税车辆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税率

  (六)税收优惠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2016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船舶吨税

 

  注会考试被称为最难考,每一位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如今已进入考前冲刺阶段,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船舶吨税”,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船舶吨税

  (一)征税范围: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应纳税额按照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船舶净吨位×定额税率(元)

  (三)税收优惠

  1.直接优惠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重点关注以下几项):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5)捕捞、养殖渔船。

  2.延期优惠

  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1)避难、防疫隔离、修理,并不上下客货。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3)应税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设立海关地点停泊的,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向海关申报纳税。

  

(四)征收管理

  1.征收机关:海关。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税船舶进入港口当日。

  3.纳税期限: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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