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行政处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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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申请书精选

07-24

 

  经过认真挑选栏目小编为您精心制作了“行政处罚申请书”。很多时候我们需要用到申请书,我们的职业生涯中可能随时需要用到申请书。作为一种由下级向上级递交的特殊文稿。以下材料仅供参考欢迎大家注意查阅!

行政处罚申请书(篇1)

  区监察局:

  我叫耿小建,男,中共党员,19**年10月22日出生,19**年8月参加工作,现任麻池河镇农村公路管理站交通干部。

  20**年3月16日刘家街村发生森林火灾,村主任赵引霞同志不幸因公殉职,我作为包村干部,贵局已于20**年4月1日给予本人行政记过处分。

  事情发生后,我本人认真学习《森林法》及《森林防火条例》,深刻反思,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经常深入所包村组、农户,进行面对面的宣传和督促检查。在进山路口设立检查站,对来往人员进行严格检查和登记,绝不允许群众带火如山。在森林防火的重点地域和时段,组织巡逻小分队实行全天候的巡查,夯实责任,严格纪律,对巡逻人员实行包山头、包路口、包坟园、包林边地和包重点人群的“五包”责任制,对违规人员加大处罚力度,确保辖区内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年来所包村没有发生森林火灾,我恳请贵局予以解除行政记过处分。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槛用职权的。

行政处罚申请书(篇2)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撤销行政处罚申请书5篇

12-09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文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工作都需要使用申请书。及时有效的申请书能够方便大家的生活。如何在工作中正确使用申请书呢?留学群小编为大家呈上收集和整理的撤销行政处罚申请书,建议你收藏并分享给其他需要的朋友!

撤销行政处罚申请书 篇1

  申请人:甘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自贡市人,住所:四川省自贡市xx区xx小区xx栋xx单元附xx号,身份证号:xx

  被申请人:自贡市xx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住所:自贡市xx区xx

  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局长

  复议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自xx)食药罚决【20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xx日,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经营的xx区xx大药房进行检查时,认定申请人销售的米次仁舒诺胶囊、抗骨质疏松高钙片、绿晶灵牌轻畅颗粒和六十六味地黄刃涉嫌为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20年xx月xx号,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自xx)食药罚决【20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经申请人向贵局申请行政复议,贵局撤销了《(自xx)食药罚决【20xx】xx号处罚决定书》,此后,被申请人根据同一事实又做出了《(自xx)食药罚决【20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没收米次仁舒诺胶囊、抗骨质疏松高钙片、绿晶灵牌轻畅颗粒共5盒;没收违法所得12。5元;罚款5万元的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xx

  一、申请人不可能知道涉案保健食品假冒批准文号。

  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本身不具备鉴别假冒食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其经营的微利大药房销售的药品、食品共有数百种,根本不可能一一对其进行甄别,且申请人在购进产品时按正规渠道,按规定索取了相关票据,如追究假冒批准保健品的行政责任,也应由生产企业和相关医药公司承担。

  二、被申请人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行为错误。

  在《(自xx)食药罚决【20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申请人并未陈述申请人有销售涉案食品的事实,但是处罚决定书中却专门对申请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即无销售事实,违法所得从何而来?

  三、被申请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1、根据《(自xx)食药罚决【20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违法的的依据是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作出的,其规定的内容为:“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从其条文中可以看出,这是国务院法规对食品生产者作出的法律规范,申请人为药品经营个体工商户,显然不适用此条款。

  2、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销售的三种涉案食品假冒食品批准文号,但却没有依据假冒食品批准文号的法律依据进行处罚,只能笼统地引用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明显适用法律不当。

  四、被申请人的处罚显失公允。

  被申请所保存涉案的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