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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自查报告系列(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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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自查报告(篇1)

  市人大常委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和《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20xx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监督法》施行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成为人大常委会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做好这一工作,对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依法治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部门,XX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严格按照《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和《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开展工作。在备案审查工作中,主要抓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做好登记、备案、分发、整理以及归档工作。二是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审查,按照有关审查工作规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情形。三是及时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按要求及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备案,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的审查。

  为进一步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参加了全省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作了经验介绍,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给予我市高度评价。

  20xx年,法制室共收到并登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90件。其中: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章及决定、命令15件,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决议、决定75件。另外,共报送省人大备案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16件,均已备案登记。

  20xx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法》及省、市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通过不断加强与各报送机关的联系、沟通,减少了报送机关应报未报、超过法定期限未报等情形,使报送文件、文本格式以及装订样本等逐步规范化。经法制室按照备案审查的原则进行审查,未发现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超越法定权限,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存在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同时,也未收到其他国家机关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书面提出的审查建议。法制室报送省人大的规范性文件,也未出现不适当情形。这表明,通过近年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不断开展,有效地加强了对市政府和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不断得到重视,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不断得以提升。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建议

  (一)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培训。由于人员调整变化等原因,目前部分报送机关仍存在不及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报送要求和标准也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规范,需要再次对负责备案审查工作的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因此,建议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培训工作,使报送机关能够认真贯彻落实《XX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