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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指导:委托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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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委托形式

  客户在办理委托买卖证券时,需要向证券经纪商下达委托指令。委托有不同的形式,可以分为柜台委托和非柜台委托两大类。

  1.柜台委托

  柜台委托是指委托人亲自或由其代理人到证券营业部交易柜台,根据委托程序和必需的证件采用书面方式表达委托意向,由本人填写委托单并签章的形式。

  2.非柜台委托

  非柜台委托主要有人工电话委托或传真委托、自助和电话自动委托、网上委托等形式。

 

 二、委托内容委托指令的基本内容有:

  (1)证券账号。

  (2)日期。

  (3)品种。

  (4)买卖方向。

  (5)数量。

  (6)价格。

  (7)时间。

  (8)有效期。

  (9)签名。

  (10)其他内容。

  三、委托受理

  证券经纪商在收到客户委托后,应对委托人身份、委托内容、委托卖出的实际证券数量及委托买入的实际资金余额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才能接受委托。

  四、委托执行

  证券经纪商接受客户买卖证券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买卖成交后,应当按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

 

 五、委托撤销

  1.撤单的条件

  在委托未成交之前,客户有权变更和撤销委托。证券营业部申报竞价成交后,买卖即告成立,成交部分不得撤销。

  2.撤单的程序

  在委托未成交之前,客户变更和撤销委托,在采用证券经纪商场内交易员进行申报的情况下,证券经纪商营业部业务员须即刻通知场内交易员,经场内交易员操作确认后,立即将执行结果告知客户。在采用客户或证券经纪商营业部业务员直接申报的情况下,客户或证券经纪商营业部业务员可直接将撤单信息通过电脑终端输人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撤单。对客户撤销的委托,证券经纪商须及时将冻结的资金或证券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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