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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商法知识点:证券监督管理”,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但是,由于其在证券市场中的特殊地位,证券法对其规定了较为周密的监管制度,其主要内容如下:
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2.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3.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5.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6.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7.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8.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9.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10.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11.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证券交易中...
留学群证券从业考试频道为您整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欢迎阅读!希望考生们能多多关注证券行业资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共同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决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正式启动深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深港通下的股票交易将于2016年12月5日开始。现公告如下:
一、今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以来,两地监管机构在启动深港通的准备工作上通力合作。目前,深港通交易结算、额度管理等相关业务规则、操作方案及监管安排均已确定,技术系统准备就绪,市场培育和投资者教育取得良好结果,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
二、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已就深港通项目涉及的跨境监管合作原则和具体安排达成共识,并签署了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以加强双方执法合作,采取有效行动,打击各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深港通正常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已订立监管合作安排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或突发事件,确保两地投诉渠道的开放和诉求的有效便捷处理。
两地已就深港通投资者教育达成合作安排,继续做好深港通投资者教育和投资知识传播工作。
三、 两地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深港通各项职责,组织市场各方有序开展深港通业务。证券公司(或经纪商)应当遵守相关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风险,做好投资者教育和服务,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两地市场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实践操作的差异,审慎评估和控制风险,理性开展深港通相关投资。
市场各方应利用好正式启动前的时间,进一步做好准备工作,确保深港通顺利开展。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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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群证券从业考试频道为您整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签订谅解备忘录”,希望考生们能多多关注证券行业资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签订谅解备忘录
中国证监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签署了关于开展中长期技术援助的谅解备忘录。2016年11月21日,刘士余主席会见了到访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一副总裁大卫·利普顿先生,双方进行了备忘录的交换。
本谅解备忘录执行期为5年,将重点在资本市场的监管与发展、系统性风险防范以及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等领域展开合作。双方一致认为,备忘录的签署有利于增进双方在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等重点领域的交流和经验共享,促进人员交流和培训,助力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和监管体系的持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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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证券从业考试即将来临,考生们也要从各个方面出发,不要忘记关注证券行业动态。留学群证券从业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证监会预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证券行业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证监会预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发审委制度是《证券法》规定的股票发行核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发挥专家把关作用,同时对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督。
根据《证券法》的授权,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对发审委的具体组成办法、委员任期、工作程序和监督制度作出规定。
主板和创业板发审委自成立以来,通过对企业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专业判断并提出审核意见,一方面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另一方面否决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发挥了专家把关作用。同时,也对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的审核工作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
为深化创业板改革,完善创业板发审委制度,优化创业板委员结构,提高发审委工作效率,拟在保留部分行业专家和买方代表的前提下,适当调减兼职委员数量,同时将创业板发审委员总人数由35人调整为25人。调整后的创业板发审委,机构更加精简,人员结构更加合理,能够更好地适应创业板改革的需要。
此外,为了进一步发挥发审委对中国证监会审核工作的监督作用,拟同步对主板和创业板发审委结构进行完善,适当减少来自中国证监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委员人数,增加来自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专家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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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你掌握了吗?跟着留学群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来熟悉考试考点吧,更多考点、试题以及考试资讯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考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月度、年度报告
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指标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拟采取的相应措施。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控制指标报告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专项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应当附有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评审报告。
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月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在证券公司年度报告、月度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应当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二)信息披露
证券公司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披露、报送或者提供的资料、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检查的情形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1)询问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2)进入证券公司的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
(3)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4)检查证券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复制有关数据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为查清证券公司的业务情况、财务状况,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证券公司及与证券公司有控股或者实际控制关系企业的银行账户。
(四)责令限期整改的情形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2)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3)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4)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5)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6)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
证监会近日发布了处罚听证规则,具体有哪些内容呢?留学群证券从业栏目为您整理“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朋友们一起来看看吧。
证监会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证监会已正式发布重新制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以下简称《听证规则》),自2015年12月4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证监会秉承更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证券期货执法规范化水平的思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重新制定了《听证规则》,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听证规则体系,保障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听证规则》共27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规则适用范围。证监会会机关和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组织的听证,适用本规则;作出市场禁入决定和重大监管措施前组织的听证,参照本规则规定执行。
二是听证处罚范围。重新制定的《听证规则》扩大了听证范围:(1)新增5类可以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即:责令停止基金业务、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没收业务收入(一定金额以上)、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期货从业资格;(2)将经济制裁类行政处罚可以要求听证的金额条件,由现行的“单项分别判定”调整为“合并判定”,即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业务收入由目前的单独超过特定金额方有听证权利(个人5万元、单位30万元),调整为合计超过特定金额即享有听证权利;(3)新增听证范围例外条款。即在法定听证情形外,新增一条例外规定,即同一案件中,若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其他不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可提出一并参加听证申请。
三是行政相对人权利。重新制定的《听证规则》更加强调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表现在:(1)以独立条文列举行政相对人权利,新增赋予行政相对人申请查阅证据的权利,这在证券期货执法史上尚属首次。(2)《听证通知书》除了按《行政处罚法》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听证时间、地点事项外,新增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听证程序”、“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名单”等事项,保障行政相对人更充分有效行使申辩权。
四是新增规定部分制度。重新制定的《听证规则》新增规定延期听证、中止听证、终止听证制度,即: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申请延期听证、听证开始前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可延期听证;听证现场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可中止听证;听证现场当事人撤回申请、不出席、中途违规退场或被责令退场的,可终止听证。
此外,重新制定的《听证规则》还对公开听证、当事人义务、当事人听证前提交申辩材料、证监会职责、期间定义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自2015年6月19日公开征求意见以来,证监会共收到公众反馈的意见10份共43条,提出反馈意见的主体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个人等。总体看来,社会各界对《听证规则》内容表示认可,认为重新制定的《听证规则》有利于进一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各项合法权益。我们在吸收公众意见基础上对《听证规则》进行了完善,比如明确了不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相对人申请一并参加听证的时限;新增规定《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
08-1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21号公告”由留学群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整理而出,希望您阅读愉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5〕21号
股市涨跌有其自身运行规律,一般情况下政府不干预。政府的职责是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股市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但在股市发生剧烈异常波动、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时,必须及时果断采取多种措施稳定股市。前一段时期,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入市购买股票,对于维护股市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市场由剧烈异常波动逐步趋向常态化波动,应更加注重发挥市场自我调节的作用,通过深化改革不断完善市场的内在稳定机制。今后若干年,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不会退出,其稳定市场的职能不变,但一般不入市操作,当市场剧烈异常波动、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时,仍将继续以多种形式发挥维稳作用。
今日,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依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中央汇金公司转让了一部分股票,由其长期持有。这样做,有利于更好发挥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稳定市场作用,也有利于更好恢复市场功能,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为股市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中国证监会
201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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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资讯由留学群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证券从业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28 号
现公布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并向客户发布的行为。
证券研究报告主要包括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分析报告、行业研究报告、投资策略报告等。证券研究报告可以采用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
第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公平对待发布对象,禁止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禁止从事或者参与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活动。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应的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第五条 在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上署名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证券分析师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
第六条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研究部门或者子公司,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及相关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同时负责管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和其他证券业务的,应当采取防范利益冲突的措施,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有效防范利益冲突。
第七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不受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利益相关者的干涉和影响。
第八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证券研究报告”字样;
(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称;
10-14
2015国家公务员职位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留学群国家公务员职位表频道为您提供,更多职位表请查看点击查看2015国家公务员职位汇总表,希望对您会有所帮助:
部门代号 | 161 | 161 | 161 | 161 | 161 | 161 | 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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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二)提出调任人选;
(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调任公示;
(七)报批或者备案;
(八)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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