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诽谤罪行为

留学群专题频道诽谤罪行为栏目,提供与诽谤罪行为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2017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诽谤罪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落下帷幕,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诽谤罪”,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诽谤罪

  (一)概念与特征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首先,所谓“捏造并散布”,是指散布捏造的事实。所谓捏造的事实,是指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事实,而且所捏造的事实,是有损对他人的社会评价、具有某种程度的具体内容的事实。根据司法解释,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是有损他人名誉的真实事实,则不构成诽谤罪(有可能构成侮辱罪)其次,必须针对特定的人进行诽谤。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诽谤时虽未具体指明被害人的姓名,但能推知出具体被害人的,仍构成诽谤罪。

  2.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虚假的事实。

  3.根据刑法规定,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诽谤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内容恶毒、后果严重等等。

  (二)认定

  诽谤罪与侮辱罪在客体、主体、主观方面都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它们的区别主要有两点:(1)诽谤罪的方法只能是口头或文字的,不可能是暴力的;侮辱罪的方法既可以是口头、文字的,也可以是暴力的。(2)诽谤罪必须有捏造并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的行为;侮辱罪既可以不用具体事实,也可以用真实事实损害他人名誉。例如,被害妇女并无婚外性行为的事实,但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被害妇女有婚外性行为的事实,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如果被害妇女有婚外性行为,行为人为了损害其名誉,散布这种婚外性行为的事实,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侮辱罪。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犯诽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犯侮辱、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刑法之所以将侮辱、诽谤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主要是因为侮辱、诽谤行为大都发生在邻居、同事之间,在多数场合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侮辱、诽谤的事实,如果违反被害人的意志提起诉讼,会产生相反的效果。所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一般是指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一是侮辱、诽谤情节特别严重,引起了被害人自杀身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后果,被害人失去自诉能力的;二是侮辱、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代表等特定对象,既损害他人名誉,又危害国家利益的。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

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诽谤罪的内容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诽谤罪的内容”,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诽谤罪的内容

  (一)概念与特征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首先,所谓“捏造并散布”,是指散布捏造的事实。所谓捏造的事实,是指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事实,而且所捏造的事实,是有损对他人的社会评价、具有某种程度的具体内容的事实。根据司法解释,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是有损他人名誉的真实事实,则不构成诽谤罪(有可能构成侮辱罪)其次,必须针对特定的人进行诽谤。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诽谤时虽未具体指明被害人的姓名,但能推知出具体被害人的,仍构成诽谤罪。

  2.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虚假的事实。

  3.根据刑法规定,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诽谤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内容恶毒、后果严重等等。

  (二)认定

  诽谤罪与侮辱罪在客体、主体、主观方面都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它们的区别主要有两点:(1)诽谤罪的方法只能是口头或文字的,不可能是暴力的;侮辱罪的方法既可以是口头、文字的,也可以是暴力的。(2)诽谤罪必须有捏造并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的行为;侮辱罪既可以不用具体事实,也可以用真实事实损害他人名誉。例如,被害妇女并无婚外性行为的事实,但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被害妇女有婚外性行为的事实,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如果被害妇女有婚外性行为,行为人为了损害其名誉,散布这种婚外性行为的事实,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侮辱罪。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犯诽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犯侮辱、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刑法之所以将侮辱、诽谤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主要是因为侮辱、诽谤行为大都发生在邻居、同事之间,在多数场合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侮辱、诽谤的事实,如果违反被害人的意志提起诉讼,会产生相反的效果。所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一般是指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一是侮辱、诽谤情节特别严重,引起了被害人自杀身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后果,被害人失去自诉能力的;二是侮辱、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代表等特定对象,既损害他人名誉,又危害国家利益的。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澳洲留学 哪些犯罪行为让人哭笑不得

10-23

标签: 留学预警

 

  对于出国留学的学生来说,了解当地的法律规定非常重要,否则有可能不知不觉的犯罪。下面86留学小编为大家介绍澳大利亚规定的几种让人哭笑不得的犯罪行为,希望在澳大利亚留学的学生能够注意。

   1)敲门后逃逸

  如果有人在没有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按别家门铃或敲门会被判扰乱他人罪,并会被罚款,最高可达250澳元。

    2)开门关门

  开启关闭的农场大门后不将其关闭,或反之将关闭的农场大门开启后不将其关闭,都是触犯法律,可能被处以750澳元的罚款。

  3)妨碍婚礼

  当在婚礼仪式上被问到是否有人反对这对新人结合时,你最好默不作言。

  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法》,在南澳州妨碍或扰乱婚礼将被处以高至1万澳元的罚款,或2年监禁。

   4)公众场所索要财物

  在南澳,索取或乞讨钱财、物品会被处以最高达250澳元的罚款。

  这项法律还包括挨家挨户募款、安排孩童募款,或者是为了博取财物而向人展示伤口或身体残缺。

   5)不请自来

  在没有获得邀请的情况下擅自参加派对,最高会被处以5千澳元的罚款,或被监禁1年。

  6)张贴广告

  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在大楼、建筑墙上、以及铺设好的道路上张贴广告将被处以高达2500澳元的罚款,或6个月的监禁。

  

司法考试2017刑法复习资料:犯罪行为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司法考试2017刑法复习资料:犯罪行为”,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分类:

  作为:积极地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消极地不实施应当实施的行为。

  重点注意不作为。

  (二)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1.有义务: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不包括道德上的义务;必须是针对特定人的义务)

  2.有可能: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的义务。

  3.有危害: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三)不作为犯义务的来源:

  1.法律上的义务

  (08年)7.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关于甲、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遗弃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

  2.职务或业务上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前的行为产生的义务。

  (11年)5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CD)

  A.宠物饲养人在宠物撕咬儿童时故意不制止,导致儿童被咬死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一般公民发现他人建筑物发生火灾故意不报警的,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

  C.父母能制止而故意不制止未成年子女侵害行为的,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

  D.荒山狩猎人发现弃婴后不救助的,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7年司法考试题库

  2017年司法考试备考辅导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及内容

  2017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内容

  

澳洲留学 哪些犯罪行为会遭到罚款或监禁

10-22

标签: 留学预警

 

  澳大利亚南澳州在1953年颁布的《简易程序治罪法》涵盖范围广泛,其中不乏一些不寻常的犯罪行为。这些犯罪行为都会使触犯者遭到罚款或监禁,在南澳州留学的你可要注意了。

  下面是十项不寻常的犯罪行为和相关处罚:

  1)敲门后逃逸

  如果有人在没有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按别家门铃或敲门会被判扰乱他人罪,并会被罚款,最高可达250澳元。

  2)开门关门

  开启关闭的农场大门后不将其关闭,或反之将关闭的农场大门开启后不将其关闭,都是触犯法律,可能被处以750澳元的罚款。

  


九年级辨析题:犯罪行为不一定是违法行为

 

  留学群中考频道在考试后及时公布各科中考试题答案和中考作文及试卷专家点评,请广大考生家长关注。时光飞逝,暑假过去了,新学期开始了,不管情愿与否,无论准备与否,我们已走进初三,走近我们的梦!祝愿决战2014中考的新初三学员能加倍努力,在2014年中考中也能取得优异的成绩。

  违法行为不一定是犯罪;犯罪行为不一定是违法行为。

  答:

  (1)违法行为是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根据其违反的法律,可以将它们分为违宪行为、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

  (2)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的情节比较轻微.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没有触犯刑法,只是违反了民事和行政法律法规,因而把这种违法行为叫做一般违法行为。其中刑事违法行为就是犯罪行为,所以违法行为不一定是犯罪行为。

  (3)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刑处罚的行为。所以犯罪行为一定是违法行为。

  (4)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我们要自觉远离违法犯罪行为。

2014中考各科目复习资料汇总
语文:阅读 诗歌 名句 综合 作文:素材 范文 技巧 中考范文 数学:填空 压轴 模拟 解题

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犯罪行为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犯罪行为”,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犯罪行为

  (一)分类:

  作为:积极地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消极地不实施应当实施的行为。

  重点注意不作为。

  (二)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1.有义务: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不包括道德上的义务;必须是针对特定人的义务)

  2.有可能: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的义务。

  3.有危害: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三)不作为犯义务的来源:

  1.法律上的义务

  (08年)7.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 “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关于甲、乙行为的定性,下 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遗弃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

  2.职务或业务上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前的行为产生的义务。

  (11年)5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CD)

  A.宠物饲养人在宠物撕咬儿童时故意不制止,导致儿童被咬死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一般公民发现他人建筑物发生火灾故意不报警的,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

  C.父母能制止而故意不制止未成年子女侵害行为的,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

  D.荒山狩猎人发现弃婴后不救助的,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证书领取

  

解读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改革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