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专题频道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栏目,提供与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07-05
随着社会生活的规范化,申请书在我们职场中的作用不容小觑。写申请书时一定要注意申请的理由要真实有效。留学群编辑收集并整理了“关于财产保全复议的申请书”,建议你收藏并分享给其他需要的朋友!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住所地:
因王某诉b公司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贵院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下发(xx)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将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xx)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3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上述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的原告王某和被告b公司都从来没有过业务往来,申请人不是上述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的当事人。另外,经贵院通知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出庭的北京市a公司与申请人亦为不同的民事主体,产权各自独立、财务也各自独立核算(见申请人营业执照)。申请人作为上述案件的.案外人,贵院(xx)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将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显属错误。现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特请求法院依法撤销(xx)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3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xxx
负责人:
施工所在地: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住所:
申请人收到贵院(XX)六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七十万元保证金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法律、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四〕二十九号《关于...
01-17
随着社会工作服务需要增大,我们有可能会需要向上级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内书写的文字要工整,内容要简洁,不能有错别字,语句逻辑等问题,什么样的申请书是最好的呢?因此,栏目特意整理了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不妨参考一下。希望你喜欢!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XXX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XXXX纠纷向贵院提起诉讼,由于被申请人有转移和隐匿财产的可能,特申请给予财产保全强制措施。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价值XXXXX元的`财产。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XXXXXX纠纷一案已有贵院受理,在诉讼期间的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和隐匿财产的可能,致使法院最后判决难以执行,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故特向法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价值XXXXX元的财产,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日期:
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收到贵院(年份)___经初字第__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__万元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年份)___经初字第__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已被提走的__万元货物存款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申请人:(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xxx
负责人:
施工所在地: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住所:
申请人收到贵院(XX)六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七十万元保证金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法律、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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