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专题频道贷款人栏目,提供与贷款人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贷款人是指在借贷活动中运用信贷资金或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人或金融机构。贷款人有权知悉借款人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贷款合同签订前有关借款人以往的资信情况、负债情况、经营能力及发展前景等信息;另一类是贷款发放后有关贷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资产负债情况、偿还能力等方面的信息。贷款人有提供贷款的义务;贷款人未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贷款人有对 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利。
09-23
知识就是力量,为了做好考前的知识积累,下面由留学群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初级经济师金融专业备考知识点:贷款人的权利",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2020初级经济师金融专业备考知识点:贷款人的权利
贷款人的权利
(1)根据贷款条件和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2)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其借款有关的资料,据其条件决定贷与不贷、金额、期限、利率等。
(3)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4)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5)有权在借款人未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时,要求其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贷款。
(6)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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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份马上就要过去了,考试就要来了,为了做好考前的备考复习,下面由留学群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初级经济师金融专业备考知识点:贷款人的义务",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2020初级经济师金融专业备考知识点:贷款人的义务
贷款人的义务
(1)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2)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3)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1个月、中长≤6个月)。
(4)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依法查询除外)。
(5)发放贷款必须严格执行监管机构规定的监管指标要求。
(6)不能向关系人(指商业银行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7)未经监管机构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8)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9)不得对不具备贷款资格和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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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留学热潮的出现,越来越多留学生选择去往美国留学。美国社会环境安定,教育体制完善,的确是出国留学的好地方。然而美国物价水平较高,如果能够申请到贷款将大大减少留学生的压力。留学群的小编在这里为大家整理了美国留学贷款人必备条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美国留学贷款人无违法乱纪行为身体健康具备诚实守信的品德;
2、美国留学贷款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
3、美国留学贷款人为出国留学人员本人的在出国留学前应具有贷款人所在地的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身份;
4、美国留学贷款人为出国留学人员的直系亲属或配偶的应具有贷款人可控制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的住所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5、美国留学贷款人应持有拟留学人员的国外留学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或其他有效入学证明;
6、美国留学贷款人须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抵押财产目前仅限于可设定抵押权利的房产质押品目前仅限于国债、本行存单、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保证人应为具有代偿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并愿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7、符合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03-15
留学群银行专业资格栏目小编们精心为广大考生准备了“银行从业2017个人贷款:对贷款人的贷后监控”,各位同学赶快学起来吧,做好万全准备,祝各位同学考试顺利通过。
对贷款人的贷后监控
(一) 经营状况监控
经营风险主要体现在:
① 经营活动发生显著变化,出现停产、半停产或经营停止状态;
② 业务性质、经营目标或习惯做法改变;
③ 主要数据在行业统计中呈现不利的变化或趋势;
④ 兼营不熟悉的业务、新的业务或在不熟悉的地区开展业务;
⑤ 不能适应市场变化或客户需求的变化;
⑥ 持有一笔大额订单,不能较好地履行合约;
⑦ 产品结构单一;
⑧ 对存货、生产和销售的控制力下降;
⑨ 对一些客户或供应商过分依赖,可能引起巨大的损失;
⑩ 在供应链中的地位关系变化,如供应商不再供货或减少授信额度;
⑪ 购货商减少采购;
⑫ 企业的地点发生不利的变化或分支机构分布不合理;
⑬ 收购其他企业或者开设新销售网点,对销售和经营有明显影响,如收购只是基于财务动机,而不是与核心业务有密切关系;
⑭ 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性、经营性固定资产;
⑮ 厂房和设备未得到很好的维护,设备更新缓慢,缺乏关键产品生产线;
⑯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存在偏差,或计划执行出现较大的调整,如基建项目的工期延长,或处于停缓状态,或预算调整;
⑰ 借款人的产品质量或服务水平出现下降;
⑱ 流失一大批财力雄厚的客户;
⑲ 遇到台风、火灾、战争等严重自然灾害或社会灾难;
⑳ 企业未实现预定的盈利目标。
(二) 管理状况监控
企业管理状况风险主要体现在:
①企业发生重要人事变动,如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成员变动,最主要领导者的行为发生变化,患病或死亡,或陷于诉讼纠纷,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②最高管理者独裁,领导层不团结,高级管理层之间出现严重的争论和分歧;职能部门矛盾尖锐,互相不配合,管理层品位低下,缺乏修养。
③管理层对环境和行业中的变化反应迟缓或管理层经营思想变化,表现为极端的冒进或保守。
④管理层对企业的发展缺乏战略性的计划,缺乏足够的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如有的管理人员只有财务专长而没有技术、操作、战略、营销和财务技能的综合能力),导致经营计划没有实施及无法实施。
⑤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短期利润为中心,并且不顾长期利益而使财务发生混乱,收益质量受到影响。
⑥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重大的不利变化。
⑦中层管理层较为薄弱,企业人员更新过快或员工不足。
(三) 财务状况监控
企业的财务风险主要体现在:
①企业不能按期支付银行贷款本息;
②经营性净现金流量持续为负值;
③产品积压、存货周转率下降;
④应收账款异常增加;
⑤流动资产占总资产比重下降;
⑥短期负债增加失当,长期负债...
03-10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考试了吗?留学群银行专业资格栏目诚意整理“银行从业法律法规2017指南之最后贷款人制度”,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最后贷款人制度
最后贷款人制度是中央银行的一项职责.是指在银行体系由于遭遇不利的冲击引起流动性需求大大增加,而银行体系本身又无法满足这种需求时.由中央银行向银行体系提供流动性以确保银行体系稳健经营的一种制度安排。
最后贷款人的主要目标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属于全局性目标.提供的是一种紧急资金援助或支持.这种援助或支持不是政府为银行危机买单.而是体现政府作为行政力量在市场经济行为中的一种宏观调控作用,作用方式具有救助性。
1.中央银行是承担最后贷款人角色的主要机构
最后贷款人功能由中央银行来承担。原因是:(1)中央银行对法定货币发行权的垄断,决定了最后贷款人功能应该也必须由中央银行来承担。(2)中央银行的非营利性和独立性确保了最后贷款人担负的是宏观经济责任而不是微观经济责任。(3)中央银行对信息的把握更为充分。作为一国的货币当局。中央银行能够接触到对银行监管的信息,对银行的评估要比市场评估准确,这使得中央银行在拥有充分的监管信息的基础上,贷款给那些被同业市场错误地认为是没有偿付能力的银行,从而提高银行监管的效率。(4)中央银行拥有再贴现、公开市场业务等货币政策工具,能够在流动性缺乏时通过不同的操作方式给予支持。(5)作为银行的银行.中央银行更加易于通过组织其他银行给那些处于困难之中的银行提供协调贷款等方式给予流动性支持。
2.最后贷款人的援助对象
最后贷款人的援助对象是暂时出现流动性不足但仍然具有清偿力的金融机构。如果向无清偿力的机构提供最后贷款,将产生以下严重后果:引发道德风险、增加处置成本、影响公平竞争。为了避免道德风险,最后贷款人应只向暂时出现流动性不足但仍然具有清偿力的机构提供援助。
在现实操作中.由于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复杂性,中央银行必须在系统性风险和道德风险之间权衡,也要在防止恐慌、获得金融稳定的收益与提供救助所产生的成本之间权衡。
3.最后贷款人的操作方式
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操作方式主要有:一是公开市场业务.通过公开市场购买合格资产,向整个金融市场提供流动性;二是再贴现窗口,直接向有偿债能力但资金暂时周转不灵的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由于贷款不是财政性资金.因而要求金融机构提供足够的合格抵押品和担保.并且为防止道德风险一般都采取惩罚性利率。
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主要通过提供紧急贷款弥补金融机构临时流动性缺口、对高风险金融机构进行救助等方式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在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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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7银行法律法规知识点之最后贷款人制度”考生可继续关注留学群银行专业资格栏目,小编会第一时间更新最新相关信息。
最后贷款人制度
最后贷款人制度是指在银行体系由于遭遇不利的冲击引起流动性需求增加,而银行体系本身又无法满足这种需求时,由中央银行向银行体系提供流动性以确保银行体系稳健经营的一种制度安排。
最后贷款人的主要目标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属于全局性目标,提供的是一种紧急资金援助或者支持,这种援助或支持不是政府为银行危机买单,而是体现为政府作为行政力量在市场经济行为中的一种宏观调控作用,而作用方式则具有救助性。
(一)中央银行是承担最后贷款人角色的主要机构
中央银行对法定货币发行权的垄断,决定了最后贷款人功能应该也必须由中央银行来承担。中央银行的非营利性和独立性确保了最后贷款人担负的是宏观经济责任而不是微观经济责任。中央银行拥有再贴现、公开市场业务等货币政策工具,能够在流动性缺乏时通过不同的操作方式给予支持。
(二)最后贷款人的援助对象
最后贷款人的援助对象是暂时出现流动性不足但仍然具有清偿力的金融机构。当一国支付体系中断出现支付危机、存款机构的流动性不足或出现挤提时,最后贷款人的流动性支持有助于稳定存款人信心,避免由个别机构倒闭而引致系统性金融风险。
最后贷款人没有责任救助那些因管理不善出现清偿力危机而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但应减轻单个金融机构失败引发的溢出效应、传染效应。所以,为了避免道德风险,应只向暂时出现流动性不足但仍然具有清偿力的机构提供援助。对于出现清偿力危机,则表明银行已经濒临破产倒闭,一般不应施以救助。
在实践中,由于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复杂性,中央银行必须在系统性风险和道德风险之间权衡,也要在防止恐慌、获得金融稳定的收益与提供救助所产生的成本之间进行权衡。
(三)最后贷款人的操作方式
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操作方式:一是公开市场业务,通过公开市场购买合格资产,向整个金融市场提供流动性。二是再贴现窗口,直接向有偿债能力但资金暂时周转不灵的金融机构提供贷款。
由于贷款不是财政性资金,因而要求金融机构提供足够的合格抵押品和担保,并且为防止道德风险,一般都采取惩罚性的利率。
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主要通过提供紧急贷款弥补金融机构临时流动性缺口、对高风险金融机构进行救助等方式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在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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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留学群银行专业资格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银行专业资格公司信贷要点:对贷款人的贷后监控”,大家要把握好复习的进度,好好备考,希望此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十章 贷后管理
考点重点突破
第一节 对贷款人的贷后监控
(一) 经营状况监控
经营风险主要体现在:
① 经营活动发生显著变化,出现停产、半停产或经营停止状态;
② 业务性质、经营目标或习惯做法改变;
③ 主要数据在行业统计中呈现不利的变化或趋势;
④ 兼营不熟悉的业务、新的业务或在不熟悉的地区开展业务;
⑤ 不能适应市场变化或客户需求的变化;
⑥ 持有一笔大额订单,不能较好地履行合约;
⑦ 产品结构单一;
⑧ 对存货、生产和销售的控制力下降;
⑨ 对一些客户或供应商过分依赖,可能引起巨大的损失;
⑩ 在供应链中的地位关系变化,如供应商不再供货或减少授信额度;
⑪ 购货商减少采购;
⑫ 企业的地点发生不利的变化或分支机构分布不合理;
⑬ 收购其他企业或者开设新销售网点,对销售和经营有明显影响,如收购只是基于财务动机,而不是与核心业务有密切关系;
⑭ 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性、经营性固定资产;
⑮ 厂房和设备未得到很好的维护,设备更新缓慢,缺乏关键产品生产线;
⑯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存在偏差,或计划执行出现较大的调整,如基建项目的工期延长,或处于停缓状态,或预算调整;
⑰ 借款人的产品质量或服务水平出现下降;
⑱ 流失一大批财力雄厚的客户;
⑲ 遇到台风、火灾、战争等严重自然灾害或社会灾难;
⑳ 企业未实现预定的盈利目标。
(二) 管理状况监控
企业管理状况风险主要体现在:
①企业发生重要人事变动,如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成员变动,最主要领导者的行为发生变化,患病或死亡,或陷于诉讼纠纷,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②最高管理者独裁,领导层不团结,高级管理层之间出现严重的争论和分歧;职能部门矛盾尖锐,互相不配合,管理层品位低下,缺乏修养。
③管理层对环境和行业中的变化反应迟缓或管理层经营思想变化,表现为极端的冒进或保守。
④管理层对企业的发展缺乏战略性的计划,缺乏足够的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如有的管理人员只有财务专长而没有技术、操作、战略、营销和财务技能的综合能力),导致经营计划没有实施及无法实施。
⑤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短期利润为中心,并且不顾长期利益而使财务发生混乱,收益质量受到影响。
⑥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重大的不利变化。
⑦中层管理层较为薄弱,企业人员更新过快或员工不足。
(三) 财务状况监控
企业的财...
合同范本网借款合同栏目为您提供《借款合同中贷款人的义务》最新范文,仅供大家参考!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释义」本条是关于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支取借款责任的规定。借款合同签订后,贷款人和借款人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对于贷款人来说,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是其主要的义务。但是,贷款人由于资金周转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不能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或者不能按照约定的数额提供借款。贷款人的这种违约行为会损害借款人的合法利益,影响借款人对借款的使用。因为贷款人按照约定的期限提供借款的,借款人就能将所得的资金按照计划投入正常的生产或者经营中,保证资金得到正常运转。贷款人不能在约定的期间内提供借款的,就会打乱借款人的资金使用计划,直接影响到借款人的生产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甚至会出现因借款人资金不到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引发三角债或者其他纠纷的发生,影响整个资金的良性周转和循环。其次;贷款人的这种违约行为也容易影响贷款人按期收回借款。由于借款人的借款期间往往就是其生产、经营活动对资金的正常需求时间,如果贷款人事先就违约,使借款人在约定的日期得不到借款,那么,借款人就容易出现在得到借款后拖延还款的情况,这样贷款人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届满后就收不回借款。因此,贷款人的这种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间提供借款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借款人的利益,而且也增加了自己经营的风险。根据本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贷款人应当赔偿借款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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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借款,另一方面,对于借款人来说,则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借款人在订立借款合同后,生产经营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或者借款人从其他渠道得到了所需的资金,因而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收取借款的日期,出现不需要或者暂时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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