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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高考舞弊案:5名被告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刑
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法院近日对一起高考舞弊案一审宣判:以朱玉全为首的5名被告人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期间,朱玉全通过QQ聊天方式,从网上购买了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试题答案后,又在网上将试题答案卖给李树森、胡哲(在逃)、刘贺。
考试之前,刘贺找到董丽、纪军,希望二人帮助其给考生传递高考试题答案,并建立了只有其三人的QQ群。刘贺分别在阜新市高级中学附近、阜新市实验中学附近以及阜新市海州高级中学附近租用三处短期住宅,并向董丽、纪军提供了传输答案的设备。
2015年6月7日10时许,刘贺在获得答案之后,通过QQ群将答案分别传递给董丽、纪军,后三人又分别在上述三处承租房内将获取的试题答案传递给已交定金的考生。当天,刘贺三人先后被抓获。6月17日、6月26日,李树森和朱玉全分别在抚顺、大连落网。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玉全、李树森、刘贺、董丽、纪军组成“一条龙”团伙,以收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属于国家绝密级别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试题答案,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鉴于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判处朱玉全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判处刘贺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2年,判处李树森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判处董丽、纪军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作案工具发射器、接收器、充电线、电脑,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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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1、 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2、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3、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法律||教育网 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首先,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还是社会危害性上看,本罪均不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其次,对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的预见,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知识水平及对客观事物的观察和认识能力、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认识,都有一定局限性,所以,他们是限制行为能力(含责任能力)人,因此,法律上不要求他们对过失行为负刑事责任。本次刑法修订中于第17条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中的 “杀人罪”明确界定为“故意杀人罪”,其意亦在于此。 过失致人死亡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因此,行为人应对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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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报道:昨天,教育部公布了《2012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和2009年颁布的考务规定相比,在机密等级上有了显著调整,将评分细则、答卷都列入了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过去的规定是“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新规定进行调整:“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在启封前属于国家绝密级材料,启封到使用完毕前属于国家机密级材料;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中的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另外更多的内容也有了保密等级:“答卷(卡)在成绩处理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各学科在评卷时制定的评分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按照规定要求,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通过机要渠道发往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指定专人接收并签发回执。启用前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的清样须存放于经省级保密部门验收合格的试卷保密室。
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要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所有涉密事项,必须用加密方式进行联络。(记者周逸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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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今年我参加了五六次行政职业能力测试考试,从来没有这么低过。”日前,广东省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成绩公布后,不少考生质疑:机器阅卷的准确性和阅卷之后的统分情况有误差。对此,广东省人事考试局表示,公务员考试的试题和标准答案属于国家秘密,不予公布(据6月14日《南方日报》)。
网友邓子庆:数万大军刚从公务员考试(下称公考)战场下来,本想检验一下战绩如何,无奈战场被打扫得一尘不染——试卷、草稿纸等全被回收,答案也成了秘密。这不免令人生疑:号称公平、公开、公正的公考,标准答案咋就成了国家秘密呢?高考(微博)尚有复查考分程序,公考为何就不能设置相关复查机制?
诚然,“玻璃房子里面的竞争”是人们对公务员考试的形象比喻,但公考不仅仅是报名、考试这两个环节组成的,后面的试题、答案公布等也都该放进玻璃房子里——既然大家光明正大地参加考试,为何就不能光明正大地拿一份参考答案来获知自己的考试结果呢?
进而言之,公考要真正公开透明,试题和答案就不该成为主考方手中的秘密。考生交钱参加考试,便有权知道自己所做试题是对是错或该得多少分,主考方没有理由与考生玩躲猫猫,否则只会引起更多猜疑——万一确实存在人为操作失误,修正的机会也没了。
值得一提的是,在一个“你觉得应该公布公考试题及答案吗?”的权威调查中,75%以上的人选择了“应该公布”。显然,大部分人希望公考试题和参考答案也能透明化。主考部门如果觉得不该公布,就该拿出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则,便应顺应民意,早日令公务员考试彻底透明。
...05-12
本报讯(记者周逸梅)昨天,教育部公布了《2012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和2009年颁布的考务规定相比,在机密等级上有了显著调整,将评分细则、答卷都列入了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过去的规定是“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新规定进行调整:“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在启封前属于国家绝密级材料,启封到使用完毕前属于国家机密级材料;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中的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另外更多的内容也有了保密等级:“答卷(卡)在成绩处理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各学科在评卷时制定的评分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按照规定要求,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通过机要渠道发往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指定专人接收并签发回执。启用前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的清样须存放于经省级保密部门验收合格的试卷保密室。
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要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所有涉密事项,必须用加密方式进行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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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是法制社会,无论什么事情都得讲究一个法字,合同法也是一名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用到的一种重要法律,为了提高合同意识,我们需要关注更多有关合同的信息。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欢迎关注留学网更多相关信息。www.liuxuequn.com/hetongfanben/ (本文为你提供合同范本两篇。)
篇一:
问;
1被告人周某原系海口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自从1985年以来,打着科学养蝎的招牌,在全国各地进行虚假宣传,据公安机关调查,他从市场上不足一毛钱的买来的蝎子包装成中华良种仓蝎,以每条高达一元到一点五元的价格出售。2001年五月,周某利用虚假文件虚报注册资本,在海口市成立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在广告上大肆宣称起养蝎经验,以代养种蝎无任何风险高额利润回报的谣言欺骗群众与其签订代养合同,自2001年5月17日至12月19日,共有1059人与其签订代养合同,骗取押金2192万元,其中除了退还养殖户押金200万元,支付回购仔蝎费用198万元,已经支付公司各项开支,购买厂房,支付土地租金等费用外,至案发时尚有1400多万元未能归还。问,周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集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的界限是什么?
答:
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单就合同而言,该案中,周某并未违反合同法的相关条款。1、并未以非法侵占为目的;就上面的表述“退还养殖户押金200万元,支付回购仔蝎费用198万元,支付公司各项开支,购买厂房,支付土地租金等费用外”来看,周某及其资产尚存,没有迹象显示其已破产或申请破产或者已逃离。2、周某未隐瞒公司的真实情况,虽然其公司是提供虚假材料注册的,但是一旦注册成功,也就说明是个合法的企业,除非工商部门先撤销该企业,然后周某再和群众签订合同的话,那么就构成了"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事实!3、其履行了合同中的承诺,回购了仔蝎;4、农户如不愿意继续,其也退还了群众押金;所以单就合同而言,其并未违反合同法的相关条款。也就不构成合同诈骗。集资诈骗我不是很懂,所以我帮不了你!
篇二:
问;
你好,我有个朋友是做房地产的,项目已经动工了,但是因为没有相关手续被有关部门叫停,但是在此期间他们已开始预售楼了,但是因为手续没办好导致该项目迟迟不能动工现在购房者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了,涉案金额达300万左右,但所售房款没有挥霍已用作赔付该项目所占地的村民耕地民款、项目动工后所产生的建筑费用和其它工地上使用,现我朋友已被正式逮捕定为合同诈骗罪,请问这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吗?能否取保候审?如果是合同诈骗罪像他这种形式是恶意还是善意的?恶意的会如何处理?善意的会如何处理?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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