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长沙不动产登记选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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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不动产登记选调进入体检人员

 

  2016年长沙高新区管委会所属基层医疗机构招聘考核的名单出炉了。下面是留学群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长沙市不动产登记选调进入体检人员,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长沙市不动产登记选调进入体检人员

  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开选调工作人员,经报名、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面试等程序,以下7人进入体检,现将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及体检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进入体检人员名单:

  二、体检标准

  参照国家人事部、卫生部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三、体检时间及地点

  体检时间:2017年4月24日(周一)上午8点

  集合地点: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区劳动东路238号)办公楼一楼大厅门口。

  四、注意事项:

  1、请进入体检程序的考生近期保持通讯畅通。

  2、请考生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和体检费用按时到达指定地点集合,由工作人员带领前往医院体检。未在规定时间到达集合地点的,视为自动放弃。

  3、考生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保证良好的精神和身体状态,体检当日须空腹参加体检。liuxuequn.com

  4、体检过程中,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统一指挥,如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须交工作人员统一保管,禁止以任何方式与外界联系。无特殊情况,考生家长、亲属、朋友等不得随同前往体检医院,更不得与体检工作人员接触。否则,按违纪处理。

  5、不参加体检或由于本人原因贻误体检的考生,按自动放弃处理。受检的考生在体检中拒绝复检或专项检查的,按体检不合格处理。对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作弊行为的考生或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取消其资格,并根据违纪事实做出处理。

  监督电话: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人事处:0731-84529191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室:0731-84529192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与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0731-84907975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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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证明》样本

 

  【国土资源部公布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不动产登记于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也已正式启用。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是什么样子?国土资源部公布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样本,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不动产权证书》样本

《不动产登记证明》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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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留学群为你提供分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参考,希望对考生复习能有所帮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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