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通用版 )
本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山西省的实际情况,由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制订本条例以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发布文号: (2009年9月24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4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page]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派驻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机构,做... [ 查看全文 ]2013年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通用版 )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