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印发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
上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3号,以下简称《新旧衔接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一、相关衔接规定 (一)关于单科合格成绩有效过渡政策 凡在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本市会计从业资格有效单科合格成绩的考生,在2014年12月31日前,允许一次性报考未通过的考试科目,限报一次。有效单科合格成绩是指:2011年1月1日后,已在同一个公历年度内取得本市《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两门单科合格成绩;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上海市财政局组织的《初级会计电算化》单科合格成绩。 具体报考时限如下: 1.在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上海市财政局组织的《初级会计电算化》统一考试有效单科合格成绩的: (1)在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已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两门科目一次,可在2013年12月31日前报考未通过的科目一次。 (2)在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已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两门... [ 查看全文 ]上海印发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的相关文章
2013年浙江省关于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浙财会〔2013〕2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会〔2013〕5号)执行情况,为进一步做好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工作,现就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浙财会〔2013〕5号文件规定:“原则上每个季度安排1次报名,即于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份安排报名,次月起的一个季度内安排考试。”根据...[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