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招生规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北京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北京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北京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北京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战略、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学科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主管校长担任。 第五条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北京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授权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医学部招生的有关事务。 第六条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招生委员会聘任。 第七条北京大学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录取 第八条北京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 查看全文 ]北大招生规章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