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修订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和《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际,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我市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辽财会[2013]40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市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总会计师(财务总监)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三)出纳; (四)稽核; (五)资本、基金核算; (六)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七)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 [ 查看全文 ]关于修订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