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会计基础学习精编整理11.5
第五节 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注意: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以及涉及到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例题6·多选题】保管期满,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有()。 A.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 B.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的有关会计档案 C.超过保管期限但尚未报废的固定资产购买凭证 D.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答案]ABC [解析]对于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以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有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选项A、C属于这种情况。正在项... [ 查看全文 ]广东会计基础学习精编整理11.5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