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时事政治:老年人的权益保护
继《劳动合同法》之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又一次恶性“部门立法”,借修法拦路抢劫。媒体热炒“常回家看看”,涉嫌替有关部门转移视线,以娱乐掩盖罪恶。 1996年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些空洞,说不上是良法,但也不存在大恶。虽然才间隔不到二十年,现在的社会状况与1996年有很大不同。城市化从高潮转入尾声,青壮年已极少在承包地上务农,旧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在当时就不适合,该条文视耕种承包地为农村老人的义务,与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老人不承担劳役存在冲突。承包地既可由子女代劳,也可转租给他人,这是老人的物权。《物权法》地位高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人法”不能与《物权法》相冲突,也没有必要重复申明。 旧法第十四条对不同身份人群区别对待,属于歧视,犯了立法大忌。对于农村的具体情况,应该由法官根据法律愿意具体推定即可,立法不能干了司法的活儿。再说废除农业税之后,种地不再是农民的义务,不再需要把老人的耕种义务转嫁给子女。所以该条文应该废除,新法却只增加“或者委托他人”六个字,其余照旧。可见修法者对农村的现实状况有多陌生。 2007年订立《劳动合同法》,政府介入雇佣合同,使社保金缴纳普遍化。按照常理,修订方向应该减轻家... [ 查看全文 ]公务员时事政治:老年人的权益保护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