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全国会计从业通用《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讲义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在全国的热度正在逐渐升高,随着会计行业越来越吃香,社会的发展趋势,会计已经在各大考试中占一席之地,留学群为您提供全国最热门的会计考试资讯,第一手的资讯让您在考试之前抓住考试的先机!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指《票据法》所规定的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代替现金使用,消除现金携带的不便,克服点钞的麻烦,节省计算现金的时间。 2.汇兑功能。 3.结算功能。指债务抵消功能,主要通过背书转让实现。 4.信用功能。企业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商业汇票、贴现都是信用功能的体现。 (三)票据当事人(10、08、06、04多选;07、03、02单选) 1.基本当事人:票据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将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在汇票及支票中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在本票中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收款人—... [ 查看全文 ]2013全国会计从业通用《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讲义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