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会计证《会计基础》第十一章第四节其他应收款讲义
随着全国会计考试报名的开始,各省份掀起了一股会计考试的狂热,报考会计的考生也比往年多很多,但是很多考生对于会计考试信息掌握的不是很多,以致错失了会计考试良机,留学群为您提供最新、最全面、第一时间的全国会计信息,是您考试的一大助力,祝您考试成功! 第四节 其他应收款 一、其他应收款概述 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如因企业财产等遭受意外损失而向有关保险公司收取的赔款,或因为职工失职给企业造成一定损失而向该职工收取的赔款等; (二)应收的出租包装物租金; (三)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的款项,如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应由职工负担的医药费、房租费等; (四)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 (五)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二、其他应收款的核算 为了反映和监督其他应收款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核算。“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借方登记其他应收款的增加,贷方登记其他应收款的收回,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项。 推荐: 2013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1-10章讲义汇总 2013全国会计从业无纸化考试考务通知汇总 ... [ 查看全文 ]江苏会计证《会计基础》第十一章第四节其他应收款讲义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