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会计证《会计基础》第十六章应交税费讲义
第十六章 应交税费 一、应交税费概述 应交税费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企业应设置“应交税费”科目,总括反映各种税费的交纳情况,并按照应交税费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该科目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各种税费等,借方登记实际交纳的税费。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余额如在借方,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企业交纳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需要预计应交的税金,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二、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为了核算企业应交增值税的发生、抵扣、交纳、退税以及转出等情况,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和“已交税金”等专栏。 (一)进项税额 企业从国内采购商品或接受应税劳务等,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或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 “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可抵扣的增值税税额,... [ 查看全文 ]江苏会计证《会计基础》第十六章应交税费讲义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