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会计证《会计基础》第十章第五节会计档案的销毁讲义
第五节 会计档案的销毁 1.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会同财务会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签署意见。 3.监销 4.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但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本章小结 第一节 1.会计档案的内容还包括其他会计资料。 第二节 1.凭证和报表按月装订。 第三节 1.保管期限两类。 2.开始时间。 第四节 1.不得借出,经批准可以复制。 2.借阅要求。 第五节 1.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2.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处理。 推荐: 2013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1-10章讲义汇总 2013全国会计从业无纸化考试考务通知汇总 2013年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电算化》冲刺卷汇总... [ 查看全文 ]广西会计证《会计基础》第十章第五节会计档案的销毁讲义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