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三节税收征管讲义
第三节 税收征管 税收征管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法律责任等环节。 一、税务登记 (一)开业登记 企业、单位和个人自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天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四)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管理机关或有关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发生变化需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 [ 查看全文 ]国家机关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三节税收征管讲义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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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单位是否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一般取决于如下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3.经营管理的要求。 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设置会...[ 查看全文 ]